关于印发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南方地区集中育秧设施建设的通知》(农办农〔2022〕20 号)精神,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机函[2023]144号),制定《黟县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黟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黟县财政局
2023年3月8日
黟县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县水稻产区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补齐水稻种植环节机械化短板,提高水稻机插秧水平,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安徽省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皖农机函[2023]14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南方地区集中育秧设施建设的通知》(农办农〔2022〕20 号)精神,围绕我县“两强一增”行动方案部署,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发展、农民自愿建设、政府适当补助等原则,集中资金和技术,重点抓好集中育秧这个关键,加快提升我县育秧服务能力,提高水稻机插秧水平,为稳定和扩大水稻种植面积、提升水稻单产夯实农业机械化技术支撑。力争 2023 年新增服务水稻大田面积达3000亩以上的水稻育秧中心一个, 2025 年前实现育秧中心乡镇全覆盖。同时,鼓励“一棚多用,农棚农用”,在育秧空闲期可用于油菜、设施蔬菜育苗等其他农业生产,提高大棚使用率,增加农民收入。
二、建设内容
(一)播种出苗车间。主要包括用于满足播种出苗相关生产服务作业所需的轻钢结构厂房和各类温室。
(二)育秧温室大棚。主要包括育秧使用的连栋温室、塑料大棚等各类温室设施。
(三)育秧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浸种池、催芽室和育秧秧盘等专用设施;碎土机、筛土机、输送机等可多年使用的固定资产设备。
三、支持对象
按照“统筹规划、梯度推进、重点突出”的原则支持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实施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新建和改扩建育秧设施。重点向空白乡镇、再生稻产区和稻油轮作区倾斜,向水稻生产经营大户新建的育插秧中心倾斜,加快推进水稻生产乡镇育秧中心全覆盖,在此基础上鼓励已建育秧中心改扩建。
四、补助标准
中央和省财政对集中育秧设施建设给予一次性适当支持,并执行“双限”标准,即按照不超过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总投资的 30%给予补助,补助规模最高不超过分档对应的补助标准(见附件)。同时,省级将安排财政资金对今年计划新建的育插秧中心(机插秧服务面积需达1500亩、拥有高速插秧机不少于3台)进行补贴。补助资金根据任务完成情况拨付,设施建成并通过核验后拨付80%,剩余补助资金根据服务育秧面积、设施管护情况等拨付。政策实施期内,承担集中育秧设施建设任务的实施主体购置规定的集中育秧设施中相关设施设备不重复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集中育秧设施建成后的运维管护等后续相关费用由实施 主体自行承担。
五、补助程序及时间要求
按照自愿申报、审核批准、自主建设、先建后补的程序,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到补助发放全过程跟踪管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一)制定实施方案(3月底前)。县农水局、财政局结合实际,针对本地水稻生产情况制定具体育秧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建设内容、补助条件及标准、项目建设进度等,3月10日前以市为单位集中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及时组织申报(4月底前)。县实施方案下发后,各乡镇积极引导群众申报。申报者要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对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县农水局按照县级实施方案和资金规模,严格审核申请材料,确定集中育秧设施建设实施主体并公示。
(三)项目实施(8月底前)。被确定的实施主体需通过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选择信誉良好的设备供应企业和专业施工企业开展建设、采购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对建设和采购的设施设备拥有所有权,同时承担安全建设运营的主体责任。实施主体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留存设施、设备采购交易凭证、项目合同、预决算清单、审计备案材料、设施设备采购票据、作业任务合同等有关资料,以备后续审核验收。
(四)适时组织验收(9月底前)。设施建成后实施主体提出核验申请,县农水局、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设施设备建设的规范性、申报内容的一致性、技术方案的符合性等开展核验,也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校验。县农水局、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向通过校验的实施主体兑付第一批补助资金,后续再适时组织开展设施建设成效核验,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兑付第二批补助资金,并同步公示补助发放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农水局、财政局以及项目乡镇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政府扶持、政策引导、典型示范、市场运作的工作机制。要从粮食安全的角度切实重视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工作,并加强指导。
(二)做好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或现场演示会、培训班等形式,广泛宣传集中育秧补助政策、增产增效优势和效果,示范带动农民应用此项技术,及时总结和宣传好经验、好做法。县农水局将每季度进行开展一次项目建设情况调度。县级每年至少发布一篇水稻集中育秧中心建设相关报道,并于 10 月 20日前将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及设施建设情况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强化指导调度。县农水局、县农机事务中心要充分发挥农技、农机行业的技术专家作用,加强技术指导,在关键农时节点,深入生产一线,走进集中育秧场所,开展集中育秧技术及机插等相关配套技术培训指导。鼓励实施主体开展代耕代种、代育代插等育插一体化服务,最大限度发挥服务小农户作用。
(四)严格风险防控。坚持“谁审核、谁监管、谁负责”的监管原则。县农水局、财政局和项目乡镇要进一步完善监管程序和机制,加强项目监管,坚决查处套取补助资金、搭车收费等违规行为。要压实建设主体责任,保证建设质量和安全,严密防范各类风险隐患。要加强对集中育秧设施 建成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在育秧期集中用于育秧,在空 闲期只用于农业生产,杜绝“非农化”行为。

皖公网安备 34102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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