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西递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项目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人主体行为的通知》(黟发改公管〔2023〕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工作,现就招标(采购)交易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活动,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
2.交易项目达到以下标准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含)万元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工程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含)万元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含)万元以上;(4)其他货物、服务类项目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含)万元以上。
3.交易项目达到以下标准的原则上市内企业中遴选服务单位,采用摇号方式确定服务单位或直接发包:(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不含)万元以下;(2)重要设备、材料等工程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不含)万元以下;(3)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不含)万元以下。(4)其他货物、服务类项目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不含)万元以下。
5.本通知第2点、第3点所包含的项目招标(采购),无相应类别小型项目库的,或全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数量有限的,或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施工(采购、服务)比例较大的,可参照第2点的交易方式执行或直接发包。
6.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邀请招标、单一来源等其他采购方式的,应提交会议研究,并组织专业人员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7.招标代理单位提供的招标代理服务中,因招标文件条款设置不合理,或招标清单出现漏项、错项为总投资的3%(含)—6%(不含),半年内不得承接镇相关招标服务;招标清单中出现漏项、错项超过总投资的6%(含),或因自身工作失误导致招标失败的,一年内不得承接镇相关招标服务,项目单位有权要求招标代理单位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8.造价审计单位提供的造价审计服务中,如未按要求时间完成,或造价审计工作不到位,复审核减金额为原结算审计金额的3%(含)—6%(不含),半年内不得承接镇相关造价审计服务;造价审计工作不到位,复审核减金额超过原审计结算金额的6%(含)的,一年内不得承接镇相关招标服务,项目单位有权要求造价审计单位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9.监理单位提供的监理服务中,人员配备不满足相关规范及合同要求,施工期间存在质量问题、安全隐患、文明施工不达标而监理机构未检查发现,视情况半年至一年内不得承接镇相关监理业务,项目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赔偿造成的损失。
10.设计单位及其他专项单位提供的服务中,未按规定时间、标准提交图纸,未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供文件发生遗漏、错误,导致的累计施工变更为总投资的5%(含)—10%(不含)的,半年内不得承接镇相关设计业务;提供文件发生遗漏、错误,导致的累计施工变更超过总投资的10%(含),一年内不得承接镇相关设计服务,项目单位有权要求设计单位及其他专项类单位赔偿造成的损失。违规参与施工投标的,列入我镇服务单位黑名单,并将违法线索报送主管部门。
11.施工和劳务分包单位提供的服务中,关键人员未按规定到岗履职的,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的,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负责返工、修理,视情况半年至一年内不得承接镇相关施工业务,项目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赔偿造成的损失。
12.未按合同约定履职尽责,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13.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