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2022年度惠农补贴政策清单(动态调整)
黟县2022年度惠农补贴政策清单(动态调整) | ||||||||||||||||
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领流程 | 发放方式 | 发放时间 | 咨询方式 | 备注 | |||||||
国家标准 | 省级标准 | 市级标准 | 县级标准 | |||||||||||||
黟县发改委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发﹝2006﹞17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移民〔2008〕113号) |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到人 | 每人每年600元 | 个人申请,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核定为扶持对象,由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金融机构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原则上按季度发放 | 0559-5527193 | ||||||||
县民政局 | 特困人员供养补助资金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17〕129号)、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 |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 不低于当地城乡上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 不低于城乡上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 按市政府公布标准执行 | 个人申请-乡镇审核确认-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5527189 | ||||||
县民政局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 《省政府令268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修改《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9〕56号)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城乡居民 | 各市根据本地区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以及本地区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可支配收入年增长情况,合理测算、科学制定低保标准 | 根据我市上年度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以及省民政厅指导标准、合理测算、科学制定低保标准 | 按市政府公布标准执行 | 个人申请-乡镇审核确认-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5526186 | ||||||
县民政局 | 临时救助资金 | 安徽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修改《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9〕57号) | 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 临时救助标准一般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 | 临时救助标准参照我市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 | 临时救助标准参照我县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 | 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或授权乡镇审批-实物救助或财政部门打卡发放救助金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及时发放 | 0559-5526186 | ||||||
县民政局 | 价格临时补贴 |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社厅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皖发改明电〔2020〕24号) | 涉及民政部门的补贴对象为低保、特困人员 | 各地根据当月物价上涨情况实际测算 | 市发改委根据当月物价上涨情况实际测算 | 市级价格联动机制启动后,按市标准执行 | 市级价格联动机制启动后,按发放标准及时足额发放补贴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价格联动机制启动后及时发放 | 0559-5526186 | ||||||
县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2、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原有政策范围内中的残疾人 | 一级、二级800元/人/年,三级、四级720元/人/年 | 一级、二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84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720元。 | 一级、二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84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720元。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审定-县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5527189 | ||||||
县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2、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 | 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审定-县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5527189 | ||||||
县民政局 | 农村孤儿基本生活补助资金 | 《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5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450元。 |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1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510元。 | 散居孤儿不低于1100元/人/月; 集中供养孤儿不低于1510元/人/月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民政审核-县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5527189 | ||||||
县民政局 | 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资金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办〔2018〕6号)2.民生工程实施办法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 | 我省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
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30-50元;9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200元;百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500元。 | 80-89周岁老年人30元/人/月 90-99周岁老年人200元/人/月 100周岁以上老年人500元/人/月 |
由高龄老人户籍所在村委会申请、乡镇审核,县民政局、财政局审批,发放补贴。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5527189 | ||||||
黟县残疾人联合会 |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 2021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 | 困难精神残疾人 | 每人每年1000元 | 同省级标准 | 同省级标准 | 申请、审核审批、药费补助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的银行账户 | 按年发放 | 0559-5521716 | ||||||
黟县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国家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 持证下肢残疾人 | 每年补贴260元 | 同国家标准 | 同国家标准 |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携带申报材直接前往县残联申请办理。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申请办理。 | 下半年发放 | 0559-5521708 | ||||||
黟县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创业扶持补贴 | 《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残联(2019 ) 3号) |
具有我省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在就业年龄段已经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对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通过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种形式进行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 不低于3000元/人 | 3000元 | 3000元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残联审核-县财政打卡发 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申请办理。 | 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当年项目实施。 | 0559-5521708 | 1.省级残疾人就业专项 资金累计对个人扶持不 超过2次; 2.项目补贴不区分城镇 与农村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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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医疗保障局 |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黄政秘[2021]20号),2021年度《黄山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黟县2021年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黟医保[2021]15号) | 到人 | 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等救助对象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个人缴费标准的80—90%左右。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救助对象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的救助比例不低于70%。 | 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等救助对象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个人缴费标准的80—90%左右。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救助对象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的救助比例不低于70%。 | 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等救助对象给予定额资助,2021年资助标准250元。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救助对象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的救助比例不低于70%。 | 1、医疗救助起付线标准:特困人员(五保、孤儿、城市三无人员)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100%,住院封顶线25000元;低保户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70%,住院封顶线20000元;边缘易致贫户、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起付线20000元,救助比例50%,住院封顶线10000元;县级以上认定的见义勇为人员起付线20000元,救助比例70%,住院封顶线20000元;其他大病人员起付线20000元,救助比例20%,住院封顶线10000元。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患儿的医疗救助,按照《安徽省医保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组付费病种及医保支付标准(第一批)的通知》(皖医保[2019]41号)确定的标准执行。3.门诊救助:救助对象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报销及优抚医疗救助后,仍难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特殊慢性病救助标准参照住院救助标准执行;普通大额门诊(含常见慢性病)救助标准按其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在扣除5000元起付线后按30%的比例救助,年度内个人封顶为2000元。4.对经上述各种保险报销或医疗救助后剩余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较高的救助对象,由各地根据救助对象的需求和医疗记住基金筹集等情况酌情予以再次救助。 | 按政策核定 | 一卡通发放 | 按月发放 | 5522601 | |||||
黟县医疗保障局 |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黄山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 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 |
救助对象 | 1、 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给予80%—90%定额资助。过渡期内,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简称返贫致贫人口)给予70%—80%定额资助,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以下简称监测人口)给予50%定额资助。2022年,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280元,个人缴费40元。过渡期内,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简称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250元,个人缴费70元;对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以下简称监测人口)给予定额资助160元,个人缴纳160元。 2、对救助对象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急诊、抢救除外)发生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治疗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救助。特困人员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为90%,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低保对象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为75%,年度救助限额为4万元;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为1500元,在起付线以上,救助比例为70%,年度救助限额为3万元;监测人口起付线为3000元,在起付线以上,医疗救助比例为6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经三重保障制度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 纳入依申请救助范围的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救助,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 |
1.特困人员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代缴医疗保险个人应缴部分。对低保对象定额资助280元,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250元,监测人口定额资助160元。 2、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进行“一站式”结算。3、救助对象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医保与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审批,财政局发放。 |
1、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进行“一站式”结算。2、通过安徽财政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发放系统发放。 3、通过银行代发。 |
1、即时结算2、按批次发放 | 5522601 | ||||||||
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紧急慰藉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 | 当年新发生的失独家庭(到户) | 3000元/户 | 3000元/户 | 3000元/户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一卡通”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0559-5523126 | ||||||
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圆梦行动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 | 实施再生育辅助技术的失独家庭(到户) | 20000元以内据实补助 | 10000元以内据实补助 | 10000元以内据实补助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一卡通”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0559-5523126 | ||||||
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慢性病救助 | 《关于充分发挥计生协和人口基金会在健康脱贫工作中作用的指导意见》(皖卫秘办〔2016〕447号) | 领取慢性病证明的计生特扶对象(到人) | 500-2000元/人 | 500元/人 | 500元/人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一卡通”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0559-5523126 | ||||||
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大病住院救助 | 《关于充分发挥计生协和人口基金会在健康脱贫工作中作用的指导意见》(皖卫秘办〔2016〕447号) | 当年因大病住院的计生特扶对象(到人) | 1000-5000元/人 | 1000元/人 | 1000元/人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一卡通”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0559-5523126 | ||||||
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 | 对只有一个子女或两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金(到人) | 960元/人/年 |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20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20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20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公示,每年2月28日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8月31日前发放 | 0559-5523126 | |||||
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扩面 | 《黟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通知》(黟政秘〔2017〕52号) | 对农村独双女户家庭年满55周岁,按照县有关规定发给奖励金(到人) | 360元/人/年 |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公示,每年2月28日前审核确认好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10月31日前发放 | 0559-5523126 | ||||||||
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并发症对象已纳入特别扶助对象范畴)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黄办发〔2006〕30号,黄山市、黟县2019年计划生育家庭特扶扶助实施办法,《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 下达省级财政计划生育残独及失独家庭提标补助资金的通知》(皖财社〔2021〕1427号)。 | 对只有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金(到人) | 一、特别扶助对象。子女伤残:4200元/人/年;子女死亡5400元/人/年。二、手术并发症对象。一级4800元/人/年、二级3600元/人/年、三级2400元/人/年 | 一、特别扶助对象。子女伤残:4560元/人/年;子女死亡6000元/人/年。二、手术并发症对象。一级4800元/人/年、二级3600元/人/年、三级2400元/人/年 | 市、县财政对一、二、三级并发症人员分别提高2400元/人/年、1200元/人/年、1200元/人/年,市、县财政按5:5比例承担。一级7200元/人/年、二级4800元/人/年、三级3600元/人/年 | 一、特别扶助对象:我县对伤残对象提高标准,子女伤残:5400元/人/年;子女死亡6000元/人/年。二、手术并发症对象。市、县财政对一、二、三级并发症人员分别提高2400元/人/年、1200元/人/年、1200元/人/年,市、县财政按5:5比例承担。一级7200元/人/年、二级4800元/人/年、三级3600元/人/年 |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每年2月28日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10月31日前发放 | 0559-5523126 | |||||
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保健费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 | 20元/人/月 | 20元/人/月 | 20元/人/月 | 本人持独生子女光荣证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统一发放 | 0559-5523126 | ||||||
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绝育措施 奖励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 农村落实绝育措施的,发放适当补助(到人) | 双农双女户1000元/人;市、县财政按5:5比例承担 | 双农双女户1000元/人;非双女户500元/人/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 | “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进度要求发放 | 0559-5523126 | |||||||
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到人 | 因战一级 | 106670 | 因战一级 | 106670 | 因战一级 | 106670 | 因战一级 | 106670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市级审核、省级复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5558001 | |
因公一级 | 103300 | 因公一级 | 103300 | 因公一级 | 103300 | 因公一级 | 103300 | |||||||||
因病一级 | 99910 | 因病一级 | 99910 | 因病一级 | 99910 | 因病一级 | 99910 | |||||||||
因战二级 | 96530 | 因战二级 | 96530 | 因战二级 | 96530 | 因战二级 | 96530 | |||||||||
因公二级 | 91450 | 因公二级 | 91450 | 因公二级 | 91450 | 因公二级 | 91450 | |||||||||
因病二级 | 88030 | 因病二级 | 88030 | 因病二级 | 88030 | 因病二级 | 88030 | |||||||||
因战三级 | 84700 | 因战三级 | 84700 | 因战三级 | 84700 | 因战三级 | 84700 | |||||||||
因公三级 | 79600 | 因公三级 | 79600 | 因公三级 | 79600 | 因公三级 | 79600 | |||||||||
因病三级 | 74550 | 因病三级 | 74550 | 因病三级 | 74550 | 因病三级 | 74550 | |||||||||
因战四级 | 69420 | 因战四级 | 69420 | 因战四级 | 69420 | 因战四级 | 69420 | |||||||||
因公四级 | 62670 | 因公四级 | 62670 | 因公四级 | 62670 | 因公四级 | 62670 | |||||||||
因病四级 | 57590 | 因病四级 | 57590 | 因病四级 | 57590 | 因病四级 | 57590 | |||||||||
因战五级 | 54220 | 因战五级 | 54220 | 因战五级 | 54220 | 因战五级 | 54220 | |||||||||
因公五级 | 47410 | 因公五级 | 47410 | 因公五级 | 47410 | 因公五级 | 47410 | |||||||||
因病五级 | 44030 | 因病五级 | 44030 | 因病五级 | 44030 | 因病五级 | 44030 | |||||||||
因战六级 | 42360 | 因战六级 | 42360 | 因战六级 | 42360 | 因战六级 | 42360 | |||||||||
因公六级 | 40080 | 因公六级 | 40080 | 因公六级 | 40080 | 因公六级 | 40080 | |||||||||
因病六级 | 33860 | 因病六级 | 33860 | 因病六级 | 33860 | 因病六级 | 33860 | |||||||||
因战七级 | 32200 | 因战七级 | 32200 | 因战七级 | 32200 | 因战七级 | 32200 | |||||||||
因公七级 | 28820 | 因公七级 | 28820 | 因公七级 | 28820 | 因公七级 | 28820 | |||||||||
因战八级 | 20330 | 因战八级 | 20330 | 因战八级 | 20330 | 因战八级 | 20330 | |||||||||
因公八级 | 18610 | 因公八级 | 18610 | 因公八级 | 18610 | 因公八级 | 18610 | |||||||||
因战九级 | 16890 | 因战九级 | 16890 | 因战九级 | 16890 | 因战九级 | 16890 | |||||||||
因公九级 | 13560 | 因公九级 | 13560 | 因公九级 | 13560 | 因公九级 | 13560 | |||||||||
因战十级 | 11860 | 因战十级 | 11860 | 因战十级 | 11860 | 因战十级 | 11860 | |||||||||
因公十级 | 10140 | 因公十级 | 10140 | 因公十级 | 10140 | 因公十级 | 10140 | |||||||||
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妥善解决红军失散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民〔1986〕优44号) | 红军失散人员,到人 | 33370 | 33370 | 33370 | 33370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5558001 | |||||
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三属定期抚恤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到人 | 烈士遗属 | 33860 | 烈士遗属 | 33860 | 烈士遗属 | 33860 | 烈士遗属 | 33860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5558001 | |
因公牺牲 军人遗属 |
29080 | 因公牺牲 军人遗属 |
29080 | 因公牺牲 军人遗属 |
29080 | 因公牺牲 军人遗属 |
29080 | |||||||||
病故军人 遗属 |
27360 | 病故军人 遗属 |
27360 | 病故军人 遗属 |
27360 | 病故军人 遗属 |
27360 | |||||||||
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在乡老复员军人,到人 | 抗战时期 | 21640 | 抗战时期 | 21640 | 抗战时期 | 21640 | 抗战时期 | 21640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5558001 | |
解放时期 | 20840 | 解放时期 | 20840 | 解放时期 | 20840 | 解放时期 | 20840 | |||||||||
新中国成立后 | 20660 | 新中国成立后 | 20660 | 新中国成立后 | 20660 | 新中国成立后 | 20660 | |||||||||
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到人 | 8460 | 8460 | 8460 | 8460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市级复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5558001 | |||||
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 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到人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600元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600元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600元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600元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5558001 | |||||
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 老年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到人 | 7080 | 7080 | 7080 | 7080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5558001 | |||||
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老党员生活补贴 | 《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6〕117号) | 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到人 | 抗日战争 时期入党 |
9720 | 抗日战争 时期入党 |
9720 | 抗日战争 时期入党 |
9720 | 抗日战争 时期入党 |
9720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5558001 | |
解放战争 时期入党 |
8760 | 解放战争 时期入党 |
8760 | 解放战争 时期入党 |
8760 | 解放战争 时期入党 |
8760 | |||||||||
已享受 抚恤补助 |
600 | 已享受 抚恤补助 |
600 | 已享受 抚恤补助 |
600 | 已享受 抚恤补助 |
600 | |||||||||
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义务兵优待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优函〔2014〕288号 | 义务兵家庭、到户 | 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 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的70% | 按照当地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的100% | 按照当地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的100% | 征兵部门提供征集情况,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59-5558001 | |||||
县委组织部 | 1、村干部基本报酬 | 中共黟县县委关于印发《黟县村干部专职化管理办法》(黟发〔2021〕16号) | 任期内村“两委”干部,到人 | 村主要干部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标准确定,合理确定村“两委”其他干部报酬。 | 村主要干部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标准确定。 村“两委”其他干部报酬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
村主要干部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县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确定。 村“两委”其他干部基本报酬按村主要干部基本报酬的40%核定。 |
乡镇申请-组织部门审核-县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一卡通”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5527906 | 在任期内,村干部辞职或被免职的,丧失行为能力不能履行职务的,被判处刑事处罚的或党纪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停止享受报酬和补助。 工作期间,对不遵守工作纪律的;不履行坐班走访职责的;不履行请销假手续且不在岗的;群众反映办事不力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不能履行法定职责并造成一定后果的;常态化疫情防控、汛期、护林防火期等重要时段不在岗的;发生突发事件不及时请示报告或不主动处置的;对社会不稳定因素不及时排查、调解并造成影响的;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等情形,扣减基本报酬,由乡镇制定具体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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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组织部 | 2、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 | 中共黟县县委组织部印发《关于做好调整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黟组〔2019〕4号) | 建国以来累计在村任职3年以上(含3年)、正常离任且年满60周岁的村“两委”干部,到人 | 1.累计在村任职满3年,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48元;2.累计在村任职超过3年至满6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96元;3.累计在村任职超过6年至满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144元;4.累计在村任职超过9年至满12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192元;5.累计在村任职超过12年至满15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240元;6.累计在村任职超过15年至满18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288元;7.累计在村任职超过18年至满21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336元;8.累计在村任职超过21年至满24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384元;9.累计在村任职超过24年至满27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432元;10.累计在村任职超过27年至满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480元;11.累计在村任职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528元。 | 村“两委”一般成员补助标准:1.累计在村任职满3年,每人每月补助48元;2.累计在村任职超过3年至满6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6元;3.累计在村任职超过6年至满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44元;4.累计在村任职超过9年至满12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92元;5.累计在村任职超过12年至满15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40元;6.累计在村任职超过15年至满18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88元;7.累计在村任职超过18年至满21年的,每人每月补助336元;8.累计在村任职超过21年至满24年的,每人每月补助384元;9.累计在村任职超过24年至满27年的,每人每月补助432元;10.累计在村任职超过27年至满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480元;11.累计在村任职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528元。 村“两委”主要干部补助标准:1.累计在村任职满3年,每人每月补助58元;2.累计在村任职超过3年至满6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16元;3.累计在村任职超过6年至满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74元;4.累计在村任职超过9年至满12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32元;5.累计在村任职超过12年至满15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90元;6.累计在村任职超过15年至满18年的,每人每月补助348元;7.累计在村任职超过18年至满21年的,每人每月补助406元;8.累计在村任职超过21年至满24年的,每人每月补助464元;9.累计在村任职超过24年至满27年的,每人每月补助522元;10.累计在村任职超过27年至满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580元;11.累计在村任职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638元。 |
乡镇申请-组织部门审核-县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打卡发放 | 通过县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5527906 | 已被招考录用为党政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或已购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以及曾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刑事处罚的,不享受该生活补助。 | ||||||
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保 基础养老金补贴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223号)、《关于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黄人社秘〔2019〕604号)、《转发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黄人社秘〔2021〕458 号)、《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黟人社〔2020〕34号) |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 每人每月 93元 |
每人每月 120元 |
每人每月122元,从2021年10月开始执行。 | 每人每月 127元 |
参保人员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到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级社保机构提出待遇领取申请,县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从参保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发放。 | 通过个人社保卡或银行卡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5528127 | |||||
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保 参保缴费补贴 |
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并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 按参保人缴费标准确定,不低于每人每年30-60元 | 按参保人缴费标准确定,不低于每人每年40-200元 | 按参保人缴费标准确定,不低于每人每年30-230元 | 按参保人缴费标准确定,不低于每人每年30-230元 | 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同时计入个人账户 | 按年度补贴 | 0559-5528127 | 计入基金 | ||||||
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保 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 |
《关于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黄人社秘〔2019〕604号)、《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黟人社〔2020〕34号) | 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 | 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增发标准最低为每人每月2元 | 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增发标准最低为每人每月2元 | 同申领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补贴一并办理 | 通过个人社保卡或银行卡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5528127 | |||||||
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保参保人员死亡的 丧葬补助金 |
《黄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黄政办秘〔2015〕16号) |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死亡的人员 | 最低标准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 | 最低标准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 |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指定收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到村(居)委会提出城乡居保注销登记申请,县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将丧葬补助金支付给参保人的指定收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 通过个人社保卡或银行卡打卡发放 | 一次性发放 | 0559-5528127 | |||||||
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保 高龄基础养老金 |
《转发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黄人社秘〔2021〕458 号) | 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 65 岁至 79 岁每 人每月 2 元,80 岁及以上每人每月 4 元。从2021年10月开始执行 |
65 岁至 79 岁每 人每月 2 元,80 岁及以上每人每月 4 元。从2021年10月开始执行 |
同申领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补贴一并办理 | 通过个人社保卡或银行卡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5528127 | |||||||
黟县应急局 | 灾民生活救助 | 2017年5月3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 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 省财政厅、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2020〕948号) |
受灾群众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及重建修缮房屋的群众给予救助:灾害应急救助人均300元;旱灾救助人均60元;冬春生活困难补助人均90元;因灾倒房户重建补助户均2万元,损房户维修补助户均2000元;过渡期救助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钱、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遇难人员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紧急情况下可简化程序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实物救助,必要时可统筹使用 | 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实时发放 | 5523802 | |||||
黟县住建局 | 农村草(危)房改造补助 | 《安徽省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 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其他脱贫户、农村低保边缘户等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采取分类补助,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采取分类补助,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采取分类补助,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采取分类补助,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 | 按照“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程序进行申报,项目完工后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达到补助资金拨付条件的农户名单提供财政部门,竣工验收后30日内资金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竣工验收后30日内 | 0559-5522252 | |||||
黟县林业局 | 1、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 | 签订天然商品林停伐协议、管护协议的林权权利人的补偿 | 2022年每亩16元 | 根据本县天然商品林协议面积逐级申报资金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0559-5551492 | ||||||||
黟县林业局 | 2、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资环〔2020〕1008号) |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的补偿 | 2022年国家级公益林每亩16元 | 2022年省级公益林每亩15元 | 根据本县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面积逐级申报资金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0559-5551492 | |||||||
黟县林业局 | 3、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生态护林员补助 | 安徽省林业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法〔2020〕23号) | 符合补助条件的护林员 | 根据国家拨付的资金总额和本县选聘落实的生态护林员100人,2022年每人每年补助8000元 | 在乡村考核合格基础上,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财政部门发放补贴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省按年拨付资金,按季度发放 | 0559-5522100 | ||||||||
黟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6〕857号)等有关规定 | 承包耕地农民 | 根据省里下拨资金总额,依据全县符合条件面积变化制定标准。2022年为81.59元每亩 | 耕地承包户把耕地情况报村民组、行政村。乡镇、县农村局、县财政局审核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和打卡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公账户。 | 原则上2022年6月30日 | 0559-5522017 | ||||||||
黟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种粮一次性补贴 | 《财政部关于下达 2022 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 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16 号) | 粮食种植户 | 根据省里下拨资金总额,依据全县符合条件面积变化制定标准。2022年普通种植户为15.35元每亩。 | 粮食种植户报送种植面积给村民组、行政村。乡镇、县农村局、县财政局审核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和打卡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公账户。 | 4月底发放完毕 | 0559-5522017 | ||||||||
黟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稻谷种植补贴 |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统计局、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关于做好稻谷补贴工作的通知》 | 稻谷种植户 | 根据省里下拨资金总额,依据全县种植面积变化制定标准 | 稻谷种植户报送种植面积给村民组、行政村。乡镇、县农村局、县财政局审核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和打卡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公账户。 | 原则上2022年9月30日 | 0559-5522017 | ||||||||
黟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农机购置补贴 | 《安徽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定额补贴。根据产品性能、参数设置档次,同一档次产品补贴标准相同。 | 自主购机,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主动申请补贴、县级受理核验、信息公示、财政结算兑付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和打卡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公账户。 | 随时申请,随时受理。财政部门应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材料依据,于15个工作日内集中兑付。 | 0559-5526875 | ||||||||
黟县乡村振兴局 | 4、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 | 1.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第三条第(二)项:大力实施“雨露计划”,对贫困家庭子女在中、高等职业院校就读的实施资金补助。 2.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意见》(国开办发〔2015〕19号):雨露计划作为专项扶贫工作的重要内容,引导和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是培养技能型人才、促进稳定就业、实现脱贫致富的治本之举,是提高贫困人口素质,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 3.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关于印发<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开办司发〔2015〕106号):全文。 |
符合条件的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家庭中全日制在校中、高职学生(中等职业教育包含全日制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工院校;高等职业教育包含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 | 每生每年2000-3000元的标准补助 | 每生每年2000-3000元的标准补助 | 每生每年2000-3000元的标准补助 | 每生每年3000元的标准补助 | 1、全国防返贫信息系统中贫困学生“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基本程序。以全国防返贫信息系统中标注的春(秋)季贫困学生信息作为发放“雨露计划”补助的依据,通过系统导出本地区春(秋)季贫困学生名册,逐人审核校正,留存校正后名册并签字确认,公示拟补助对象,无异议后发放补助。 2、对于符合补助条件但不在全国防返贫信息系统贫困学生名册中的贫困家庭子女“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基本程序。由贫困家庭子女或委托该户家庭成员、帮扶联系人填写“××县(市、区)××年春(秋)季‘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申请表”、提供“学籍证明”,经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县级乡村振兴部门逐级审核申请对象贫困资格及学籍在校在读信息后,公示拟补助对象,无异议后发放补助。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春季、秋季学期结束前(上下半年)各一次 | 0559-5526183 | 各地根据脱贫户和监测对象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工作开展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各级财政专项衔接资金,确定补助标准。 | ||||
黟县教育局 | 学前教育资助 | 1.《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 财教〔2011〕410号 ) 2.《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扶贫办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幼儿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7〕510号 )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0〕357号) |
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 各县(区)自行确定。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园幼儿资助标准不低于800元/人·年。 | 市本级:市一类园3200元/学年·人, 市二类园及以下2400元/学年·人 。各县(区)自行确定。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园幼儿资助标准不低于800元/人·年。 | 市一类园每生每年资助2600元, 乡镇中心园每生每年资助2000元,其他幼儿园(幼教点)每生每年资助1600元。学前教育脱贫家庭学生按最高标准每生每年2600元发放资助金。 | 学生向所在幼儿园提出申请,幼儿园受理申请、组织评审,园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学生的“居民服务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0559-5526100 | ||||||
黟县教育局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皖财教〔2019〕646号)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0〕176号 ) |
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 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 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 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义务教育脱贫家庭学生按原定资助标准执行。 | 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学生的“居民服务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0559-5526100 | |||||
黟县教育局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1.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 2.安徽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皖财教〔2019〕914号 ) |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 省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 我市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一档3000元/学年·人,二档2000元/学年·人,三档1000元/学年·人。 |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我县实行分档资助,分1000元、2000元、3000元三档。其中脱贫家庭学生按最高档每生每年3000元发放助学金。 | 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学生的“居民服务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0559-5526100 | |||||
黟县教育局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1.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 2.安徽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皖财教〔2019〕914号 ) |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 我省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 我市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一档3000元/学年·人,二档2000元/学年·人,三档1000元/学年·人。 |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我县实行分档资助,分1000元、2000元、3000元三档。其中脱贫家庭学生按最高档每生每年3000元发放助学金。 | 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学生的“居民服务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0559-5526100 | |||||
黟县教育局 |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 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基金会〔2012〕10号 ) | 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中当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 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500元/人,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1000元/人。 | 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500元/人,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1000元/人。 | 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500元/人,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1000元/人。 | 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500元/人,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1000元/人。 | 学生主动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认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学生的“居民服务一卡通”打卡发放 | 一次性发放 | 0559-5526100 |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系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项目,资金来源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