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4年度市级财政衔接资金(第四批)、中央财政衔接资金(第五批)及2023年结余财政衔接资金(第三批)项目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黟县2024年度市级财政衔接资金(第四批)、中央财政衔接资金(第五批)及2023年结余财政衔接资金(第三批)项目计划,经黟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县政府网站公告并报省乡村振兴局审核备案,现下达给你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做好公示公开工作
各乡镇、村作为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安徽省扶贫办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扶办﹝2018﹞118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公告公示工作:
(一)对项目批复进行公告。项目资金批复后,各乡镇、村要在批复后7日内项目资金安排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绩效目标、联农带农机制和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
(二)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示。各乡镇、村要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绩效目标、联农带农机制等。
(三)对项目竣工进行公告。各乡镇、村要在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
以上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并保存文字、图片等资料备查,同时将文字、图片等资料留档备案。
二、 加快项目实施进度
县直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主管单位的主体职责,督促乡镇按项目建设的时间节点尽早实施相关项目。各项目所在乡镇要及时与县直行业主管部门对接,抓紧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要严格按照黟县发改委 黟县财政局《关于规范黟县必须招标限额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组织招投标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要及时向县直行业主管部门及县乡村振兴局报告。批复下达后,项目实施乡镇要根据项目序时进度,将开竣工日期、资金报账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等信息及时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县乡村振兴局将不定期从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提取数据,并对项目录入更新情况、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三、 严格项目建设程序
项目经审批和备案后,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等。项目完成后,各乡镇应主动开展自验,发现项目不符合项目计划的,必须及时进行整改或补救。自验合格后,提交项目实施和验收报告,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县直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验收。
四、 完善项目后续管护
项目验收后须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坚持“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通过验收的项目正式交付项目受益对象,并指导其建立项目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和相关权利义务,确保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五、 建立联农带农机制
使用衔接资金的经营性帮扶项目,原则上都要建立联农带农机制,通过签订联农带农协议或在合同中专项约定,明确带动发展生产、务工就业、资产收益、救助帮扶等利益连接方式,合理确定带动数量、标准等绩效目标。衔接资金帮扶项目必须优先带动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务工就业,带动人数应与衔接资金投资规模、项目约定收益率相挂钩。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联农带农专项档案,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六、 加强项目资金监管
根据《黟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黟财农﹝2023﹞1号)文件要求,县财政局、县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查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对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1.黟县2024年度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计划安排表(第四批)
2.黟县2024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计划安排表(第五批)
3.黟县2023年度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结余资金项目安排表(第三批)
4.黟县2024年度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第四批)指标分配表
5.黟县2024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第五批)指标分配表
6.黟县2023年度结余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第三批)指标分配表
(此页无正文)
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
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5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