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黟县县级惠农补贴政策清单
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领流程 |
发放方式 |
发放时间 |
咨询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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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 |
省级标准 |
市级标准 |
县区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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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发改委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发﹝2006﹞1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移民〔2008〕113号) |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到人 |
每人每年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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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核定为扶持对象,由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金融机构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原则上按季度发放 |
0559-55271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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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民政局 |
特困人员供养补助资金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17〕129号)、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 |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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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当地城乡上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
不低于城乡上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
按市政府公布标准执行 |
个人申请-乡镇审核确认-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5527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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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民政局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
《省政府令268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修改《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9〕56号)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城乡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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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根据本地区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以及本地区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可支配收入年增长情况,合理测算、科学制定低保标准 |
根据我市上年度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以及省民政厅指导标准、合理测算、科学制定低保标准 |
按市政府公布标准执行 |
个人申请-乡镇审核确认-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5526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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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民政局 |
临时救助资金 |
安徽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修改《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9〕57号) |
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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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标准一般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 |
临时救助标准参照我市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 |
临时救助标准参照我县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 |
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或授权乡镇审批-实物救助或财政部门打卡发放救助金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及时发放 |
0559-5526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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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民政局 |
价格临时补贴 |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社厅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皖发改明电〔2020〕24号) |
涉及民政部门的补贴对象为低保、特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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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根据当月物价上涨情况实际测算 |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当月物价上涨情况实际测算 |
市级价格联动机制启动后,按市标准执行 |
市级价格联动机制启动后,按发放标准及时足额发放补贴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价格联动机制启动后及时发放 |
0559-5526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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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2、《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规范》的通知(皖民务字〔2022〕116号;3、《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皖民务函(〔2023〕241 号) |
具有黟县户籍,持有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纳入低保或脱贫人口(稳定脱贫户除外)中的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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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6元。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6元。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6元。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审定-县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5527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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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2、《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规范》的通知(皖民务字〔2022〕116号;3、《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皖民务函(〔2023〕241 号) |
具有黟县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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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6元。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6元。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6元。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审定-县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5527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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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民政局 |
农村孤儿基本生活补助资金 |
《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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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3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700元。 |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3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700元。 |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3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700元。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民政审核-县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5527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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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民政局 |
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资金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办〔2018〕6号)2.民生工程实施办法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 |
我省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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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
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30-60元;9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200元;百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500元。 |
80-89周岁老年人30元/人/月 |
由高龄老人户籍所在村委会申请、乡镇审核,县民政局、财政局审批,发放补贴。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5527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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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残疾人联合会 |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
2024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 |
困难精神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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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年1000元 |
每人每年1000元 |
每人每年1000元 |
申请、审核审批、药费补助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社保“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的银行账户。 |
按年发放 |
0559-5521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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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国家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
持证下肢残疾人 |
每年补贴2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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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补贴260元 |
每年补贴260元 |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携带申报材直接前往县残联申请办理。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社保“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上。 |
下半年发放 |
0559-5521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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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创业扶持补贴 |
《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残联(2019 |
具有我省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在就业年龄段已经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对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通过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种形式进行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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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3000元/人 |
3000元 |
3000元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残联审核-县财政打卡发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社保“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上。 |
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当年项目实施。 |
0559-5521708 |
1.省级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累计对个人扶持不超过2次; |
黟县医疗保障局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 |
《社会保险法》 |
参保居民 |
缴费政策。居民参保筹资政策:暂定个人缴费380元/人(后期根据国家规定调整);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640元/人(对我省30个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512元、省补助128元、市县配套0元;对我省非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384元、省补助192元、市县配套64元。)。 |
1.缴费政策。居民参保筹资政策:暂定个人缴费380元/人(后期根据国家规定调整);财政补助标准640元/人(对我省30个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512元、省补助128元、市县配套0元;对我省非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384元、省补助192元、市县配套64元)。 |
1.缴费政策。居民参保筹资政策:暂定个人缴费380元/人(后期根据国家规定调整);财政补助标准640元/人(对我省30个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512元、省补助128元、市县配套0元;对我省非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384元、省补助192元、市县配套64元)。 |
1.缴费政策。居民参保筹资政策:暂定个人缴费380元/人(后期根据国家规定调整);财政补助标准640元/人(对我省30个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512元、省补助128元、市县配套0元;对我省非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384元、省补助192元、市县配套64元)。 |
即时结算:参保居民在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实行“一站式”结算,参保居民无需另外申请。 |
“一站式”结算或直接打卡发放 |
即时结算或按月发放 |
0559-55275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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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医疗保障局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 |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黄政办〔2019〕13号 |
参保居民 |
1、缴费政策。个人不缴费,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2、待遇享受。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一个保险年度计1次起付线1—2万元,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0%,5—10万元段、报销比例65%,10—20万元段、报销比例75%,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80%。省内医疗机构封顶线20—30万元,省外医疗机构封顶线15—20万元。 |
1、缴费政策。个人不缴费,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2、待遇享受。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一个保险年度计1次起付线1—2万元,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0%,5—10万元段、报销比例65%,10—20万元段、报销比例75%,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80%。省内医疗机构封顶线20—30万元,省外医疗机构封顶线15—20万元。 |
1、缴费政策。个人不缴费,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2、待遇享受。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一个保险年度计1次起付线1—2万元,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0%,5—10万元段、报销比例65%,10—20万元段、报销比例75%,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80%。省内医疗机构封顶线20—30万元,省外医疗机构封顶线15—20万元。 |
1、缴费政策。个人不缴费,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2、待遇享受。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一个保险年度计1次起付线1—2万元,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0%,5—10万元段、报销比例65%,10—20万元段、报销比例75%,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80%。省内医疗机构封顶线20—30万元,省外医疗机构封顶线15—20万元。 |
依托医保结算系统,将大病保险等报销方案嵌入其中,覆盖所有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在医保经办机构零星报销的所有患者。报销时,对符合一站式结算条件的,在结算单上自动产生“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金额,参保患者无需另外申请。 |
“一站式”结算或由大病保险承办的保险公司打卡发放 |
即时结算或按月发放 |
0559-5527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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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医疗保障局 |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救助对象 |
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资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比例原则上略低于低保对象。 |
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80%—90%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给予70%—80%定额资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50%定额资助。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救助对象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的救助比例分别不低于80%、75%、70%、60%,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左右。(具体救助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各统筹区确定)。 |
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具体资助金额为: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335元,个人缴费45元;对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300元,个人缴费80元;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定额资助190元,个人缴费190元。 |
1、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380元,对低保对象给予335元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给予300元定额资助,对监测人口给予190元定额资助。 2、按照“先保险后救助”原则,对救助对象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及慢特病门诊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救助。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特困人员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90%,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75%,年度救助限额为4万元;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为15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上,救助比例为70%,年度救助限额为3万元;监测人口起付标准为30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上,救助比例为6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为30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上,救助比例为6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1万元,在起付标准以上,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 |
资助参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医疗救助资金,由县医保部门根据当年资助参保政策和相关部门提供的资助名单采取直接代缴资助或先征后返方式予以资助。 |
“一站式”结算或通过“一卡通”发放 |
即时结算或按月发放 |
0559-5522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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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紧急慰藉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 |
当年新发生的失独家庭(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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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户 |
3000元/户 |
3000元/户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
实时发放 |
0559-5523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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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圆梦行动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 |
实施再生育辅助技术的失独家庭(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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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元以内据实补助 |
10000元以内据实补助 |
10000元以内据实补助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
实时发放 |
0559-5523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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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慢性病救助 |
《关于充分发挥计生协和人口基金会在健康脱贫工作中作用的指导意见》(皖卫秘办〔2016〕447号) |
领取慢性病证明的计生特扶对象(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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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2000元/人 |
500元/人 |
500元/人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
实时发放 |
0559-5523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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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大病住院救助 |
《关于充分发挥计生协和人口基金会在健康脱贫工作中作用的指导意见》(皖卫秘办〔2016〕447号) |
当年因大病住院的计生特扶对象(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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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000元/人 |
1000元/人 |
2000元/人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
实时发放 |
0559-5523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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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 |
对只有一个子女或两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金(到人) |
960元/人/年 |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20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20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20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公示,每年2月28日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8月31日前发放 |
0559-5523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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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扩面 |
《黟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通知》(黟政秘〔2017〕52号) |
对农村独双女户家庭年满55周岁,按照县有关规定发给奖励金(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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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元/人/年 |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公示,每年2月28日前审核确认好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10月31日前发放 |
0559-5523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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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并发症对象已纳入特别扶助对象范畴)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黄办发〔2006〕30号,黄山市、黟县2019年计划生育家庭特扶扶助实施办法,《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 下达省级财政计划生育残独及失独家庭提标补助资金的通知》(皖财社〔2021〕1427号)。 |
对只有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金(到人) |
一、特别扶助对象。子女伤残:5520元/人/年;子女死亡7080元/人/年。二、手术并发症对象。一级6240元/人/年、二级4680元/人/年、三级3120元/人/年 |
一、特别扶助对象。子女伤残:7440元/人/年;子女死亡9600元/人/年。二、手术并发症对象。一级6240元/人/年、二级4680元/人/年、三级3120元/人/年 |
市财政对一、二、三级并发症人员分别提高至7200元/人/年、4800元/人/年、3600元/人/年,提高部分市、县财政按5:5比例承担。 |
一、特别扶助对象:我县对伤残对象提高标准,子女伤残:8280元/人/年;子女死亡9600元/人/年。二、手术并发症对象。一、二、三级并发症人员分别提高至7200元/人/年、4800元/人/年、3600元/人/年,提高部分市、县财政按5:5比例承担。 |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每年2月28日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10月31日前发放 |
0559-5523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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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保健费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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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人/月 |
20元/人/月 |
20元/人/月 |
本人持独生子女光荣证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
按年统一发放 |
0559-5523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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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到人 |
因战一级 124410元/年 |
因战一级 124410元/年 |
因战一级 124410元/年 |
因战一级 124410元/年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市级审核、省级复核审批 |
通过优待证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5558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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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妥善解决红军失散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民〔1986〕优44号) |
红军失散人员,到人 |
38920元/年 |
38920元/年 |
38920元/年 |
38920元/年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优待证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5558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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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三属定期抚恤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到人 |
烈士遗属 39490元/年 |
烈士遗属 39490元/年 |
烈士遗属 39490元/年 |
烈士遗属 39490元/年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优待证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5558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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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在乡老复员军人,到人 |
抗战时期 24880元/年 |
抗战时期 24880元/年 |
抗战时期 24880元/年 |
抗战时期 24880元/年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优待证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5558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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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到人 |
9450元/年 |
9510元/年 |
9510元/年 |
9510元/年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市级复核审批 |
通过优待证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5558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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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
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到人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688元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688元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688元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688元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优待证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5558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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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
老年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到人 |
8280元/年 |
8280元/年 |
8280元/年 |
8280元/年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优待证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5558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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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老党员生活补贴 |
《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6〕117号) |
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到人 |
抗日战争时期入党 11300元/年 |
抗日战争时期入党 11300元/年 |
抗日战争时期入党 11300元/年 |
抗日战争时期入党 11300元/年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优待证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5558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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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义务兵优待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1】18号)、《关于印发黄山市征兵工作奖惩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黄动【2022】22号) |
义务兵家庭、到户 |
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
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的70%,征集到西藏、新疆等艰苦边远地区部队的义务兵标准增发1倍 |
上年度黄山市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性消费支出,征集到西藏(含其他高原地区)、新疆部队的义务兵标准增发1倍 |
上年度黄山市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性消费支出,征集到西藏(含其他高原地区)、新疆部队的义务兵标准增发1倍 |
征兵部门提供征集情况,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春节、八一发放 |
0559-5558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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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县委组织部 |
村干部基本报酬 |
中共黟县县委关于印发《黟县村干部专职化管理办法》(黟发〔2021〕16号)、 |
任期内村“两委”干部,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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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主要干部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标准确定,合理确定村“两委”其他干部报酬。 |
村主要干部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标准确定。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其基本报酬按不低于当地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倍发放。 |
村主要干部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县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确定。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其基本报酬按不低于当地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倍发放。 |
乡镇申请-组织部门审核-县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一卡通”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5527906 |
在任期内,村干部辞职或被免职的,丧失行为能力不能履行职务的,被判处刑事处罚的或党纪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停止享受报酬和补助。 |
黟县县委组织部 |
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 |
中共黟县县委组织部印发《关于做好调整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黟组〔2019〕4号) |
建国以来累计在村任职3年以上(含3年)、正常离任且年满60周岁的村“两委”干部,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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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累计在村任职满3年,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48元;2.累计在村任职超过3年至满6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96元;3.累计在村任职超过6年至满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144元;4.累计在村任职超过9年至满12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192元;5.累计在村任职超过12年至满15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240元;6.累计在村任职超过15年至满18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288元;7.累计在村任职超过18年至满21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336元;8.累计在村任职超过21年至满24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384元;9.累计在村任职超过24年至满27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432元;10.累计在村任职超过27年至满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480元;11.累计在村任职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5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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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两委”一般成员补助标准:1.累计在村任职满3年,每人每月补助48元;2.累计在村任职超过3年至满6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6元;3.累计在村任职超过6年至满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44元;4.累计在村任职超过9年至满12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92元;5.累计在村任职超过12年至满15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40元;6.累计在村任职超过15年至满18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88元;7.累计在村任职超过18年至满21年的,每人每月补助336元;8.累计在村任职超过21年至满24年的,每人每月补助384元;9.累计在村任职超过24年至满27年的,每人每月补助432元;10.累计在村任职超过27年至满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480元;11.累计在村任职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528元。 |
乡镇申请-组织部门审核-县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打卡发放 |
通过县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5527906 |
已被招考录用为党政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或已购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以及曾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刑事处罚的,不享受该生活补助。 |
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保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223号)、《关于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黄人社秘〔2019〕604号)、《转发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黄人社秘〔2021〕458 号)、《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黟人社〔2020〕34号) |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
每人每月 |
每人每月 |
每人每月160元,从2023年1月开始执行。 |
每人每月 |
参保人员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到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级社保机构提出待遇领取申请,县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从参保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发放。 |
通过个人社保卡或银行卡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5528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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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保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223号)、《关于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黄人社秘〔2019〕604号)、《转发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黄人社秘〔2021〕458 号)、《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黟人社〔2020〕34号) |
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并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
按参保人缴费标准确定,不低于每人每年30-60元 |
按参保人缴费标准确定,不低于每人每年40-200元 |
按参保人缴费标准确定,不低于每人每年30-230元 |
按参保人缴费标准确定,不低于每人每年30-230元 |
无需申领,参保人完成当年缴费后,相应的缴费补贴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
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同时计入个人账户 |
按年度补贴 |
0559-5528130 |
计入基金 |
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保 |
《关于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黄人社秘〔2019〕604号)、《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黟人社〔2020〕34号) |
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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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增发标准最低为每人每月2元 |
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增发标准最低为每人每月2元 |
同申领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补贴一并办理 |
通过个人社保卡或银行卡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5528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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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保参保人员死亡的 |
《黄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黄政办秘〔2015〕16号)、《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黟人社〔2020〕34号) |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死亡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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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标准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 |
最低标准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 |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指定收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到村(居)委会提出城乡居保注销登记申请,县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将丧葬补助金支付给参保人的指定收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
通过个人社保卡或银行卡打卡发放 |
一次性发放 |
0559-5528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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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保 |
《转发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黄人社秘〔2021〕458 号) |
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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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岁至 79 岁每 |
65 岁至 79 岁每 |
参保人达领取条件时,同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补贴一并发放 |
通过个人社保卡或银行卡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5528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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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 |
《关于印发黟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黟政〔2012〕68号)《黟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黟政〔2024〕20号) |
2024年1月1日前,保障对象按《关于印发黟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黟政〔2012〕68号)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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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日前黟县已经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享受每人每月300元被征地农民养老金。 |
参保人员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到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待遇领取申请,乡镇(街道)事务所、县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从参保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发放。 |
通过个人社保卡或银行卡打卡发放;享受缴费补贴的,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同时计入个人账户。 |
按月发放/按年度补贴 |
0559-5528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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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应急管理局 |
灾民生活救助 |
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
受灾群众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及重建修缮房屋的群众给予救助:灾害应急救助人均300元;旱灾救助人均60元;冬春生活困难补助人均90元;因灾倒房户重建补助户均20000元,损房户维修补助户均2000元;过渡期救助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钱、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遇难人员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及重建修缮房屋的群众给予救助:灾害应急救助人均300元;旱灾救助人均60元;冬春生活困难补助人均90元;因灾倒房户重建补助户均20000元,损房户维修补助户均2000元;过渡期救助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钱、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遇难人员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及重建修缮房屋的群众给予救助:灾害应急救助人均300元;旱灾救助人均60元;冬春生活困难补助人均90元;因灾倒房户重建补助户均20000元,损房户维修补助户均2000元;过渡期救助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钱、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遇难人员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及重建修缮房屋的群众给予救助:灾害应急救助人均300元;旱灾救助人均60元;冬春生活困难补助人均90元;因灾倒房户重建补助户均20000元,损房户维修补助户均2000元;过渡期救助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钱、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遇难人员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紧急情况下可简化程序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实物救助,必要时可统筹使用 |
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实时发放 |
0559-55231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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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住建局 |
农村危房改造 |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 号); |
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支出型困难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其他脱贫户 (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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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房改造主要以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采取分类补助,重建房屋的,补助农户不低于2万元;修缮加固的,补助农户不低于0.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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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采取分类补助,重建房屋的,补助农户2万元;修缮加固的,补助农户0.6万元。对以前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但因小型自然灾害转危的,可再次实施农村危房改造。 |
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 |
通过惠农补贴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竣工验收后30日内 |
村镇建设股:0559-5522252 |
补助标准将根据相关文件及时调整更新 |
黟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6〕857号)等有关规定 |
承包耕地农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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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里下拨资金总额,依据全县符合条件面积变化制定标准。2024年为82.9元每亩 |
耕地承包户把耕地情况报村民组、行政村。乡镇、县农村局、县财政局审核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和打卡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公账户。 |
原则上2024年6月30日 |
0559-552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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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种粮一次性补贴 |
《财政部关于下达 2022 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 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16 号) |
粮食种植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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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里下拨资金总额,依据全县符合条件面积变化制定标准。 |
粮食种植户报送种植面积给村民组、行政村。乡镇、县农村局、县财政局审核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和打卡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公账户。 |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发放 |
0559-552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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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稻谷种植补贴 |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统计局、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关于做好稻谷补贴工作的通知》 |
稻谷种植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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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里下拨资金总额,依据全县种植面积变化制定标准 |
稻谷种植户报送种植面积给村民组、行政村。乡镇、县农村局、县财政局审核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和打卡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公账户。 |
原则上2024年9月30日 |
0559-552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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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农机购置补贴 |
《安徽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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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补贴。根据产品性能、参数设置档次,同一档次产品补贴标准相同。 |
定额补贴。根据产品性能、参数设置档次,同一档次产品补贴标准相同。 |
定额补贴。根据产品性能、参数设置档次,同一档次产品补贴标准相同。 |
自主购机,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主动申请补贴、县级受理核验、信息公示、财政结算兑付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和打卡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公账户。 |
随时申请,随时受理。财政部门应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材料依据,于15个工作日内集中兑付。 |
0559-5526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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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乡村振兴局 |
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 |
1.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第三条第(二)项:大力实施“雨露计划”,对贫困家庭子女在中、高等职业院校就读的实施资金补助。 |
符合条件的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家庭中全日制在校中、高职学生(中等职业教育包含全日制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工院校;高等职业教育包含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 |
每生每年2000-3000元的标准补助 |
每生每年2000-3000元的标准补助 |
每生每年2000-3000元的标准补助 |
每生每年3000元的标准补助 |
1、全国防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贫困学生“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基本程序。以全国防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标注的春(秋)季贫困学生信息作为发放“雨露计划”补助的依据,通过系统导出本地区春(秋)季贫困学生名册,逐人审核校正,留存校正后名册并签字确认,公示拟补助对象,无异议后发放补助。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春季、秋季学期结束前(上下半年)各一次 |
0559-5126151 |
各地根据脱贫户和监测对象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工作开展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各级财政专项衔接资金,确定补助标准。 |
黟县教育局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 |
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
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
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
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
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学生的“居民服务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0559-5526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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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教育局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1.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 |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
省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
我市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一档3000元/学年·人,二档2000元/学年·人,三档1000元/学年·人。 |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一档3000元/学年·人,二档2000元/学年·人,三档1000元/学年·人。 |
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学生的“居民服务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0559-5526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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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教育局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1.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 |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
我省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
我市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一档3000元/学年·人,二档2000元/学年·人,三档1000元/学年·人。 |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一档3000元/学年·人,二档2000元/学年·人,三档1000元/学年·人。 |
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学生的“居民服务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0559-5526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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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林业局 |
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0号) |
签订天然商品林停伐协议、管护协议的林权权利人的补偿 |
2024年每亩1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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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县天然商品林协议面积逐级申报资金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0559-5551492 |
按照每亩16元补助标准兑现 |
黟县林业局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0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资环〔2023〕1078号) |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的补偿 |
2024年国家级公益林每亩16元 |
2024年省级公益林每亩18元、省级提标补助每亩1元。 |
2024年市级提标补助每亩1元 |
2024年县级提标补助每亩1元 |
根据本县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面积逐级申报资金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0559-5551492 |
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分别按照表中所列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规定的补贴标准兑现每亩的补助资金。 |
黟县林业局 |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生态护林员补助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资环〔2023〕1078号) |
符合补助条件的护林员 |
根据国家拨付的资金总额和本县选聘落实的生态护林员100人,2024年每人每年补助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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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村考核合格基础上,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财政部门发放补贴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省按年拨付资金,按季度发放 |
0559-5522100 |
按照每人每年8000元补助兑现,补助资金按季度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