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4443/202409-00022 信息分类: 政策与标准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黟县渔亭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9-29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黄卫发〔2023〕90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印发黄山市生育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9-29 08:50 信息来源: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阅读次数:

各区县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公安局、数据资源管理局:

现将《黄山市生育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黄山市财政局    

黄山市公安局        黄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2023年9月20日               

黄山市生育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安徽省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皖发〔2022〕14号)和《中共黄山市委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黄字〔2023〕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促进我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标准

(一)领取生育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且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的。

2.新生子女户籍首次登记地在黄山市。

3.新生子女出生时间在2023年1月1日零时起。

(二)补贴标准

生育二孩的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元,生育三孩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0元。

(三)子女数计数规则

1.子女数按照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并存活的子女数计算。

2.再婚家庭子女数按照现家庭夫妻双方共同生育并存活的子女数计算。

3.同一对夫妻符合政策生育多胞胎合并生育子女数超过3个的,同等享受第三孩生育补贴。

二、资金来源

夫妻双方均为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含聘用制工作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的,由夫妻双方单位各发一半;如一方为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含聘用制工作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的,由该方单位全额发放;其他人员由区县财政承担。

三、发放流程

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由所在单位发放,并将发放情况及时反馈至当地卫生健康部门。

2.其他人员生育补贴通过“免申即享”平台发放。

四、有关事项

1.公安部门每月10日前,将新生儿入户信息反馈卫生健康部门。

2.卫生健康部门收到公安部门新生儿入户信息后,进行审核确认。

3.2023年1—8月份出生且符合生育补贴领取条件的原则上于2023年12月31日前发放完毕;2023年9月1日以后出生且符合生育补贴领取条件的,原则上于三个月内发放完毕。

4.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市卫生健康委 05592590137
屯溪区卫生健康委 05592596212
徽州区卫生健康委 05593586716
黄山区卫生健康委 05598500046
歙县卫生健康委 05596519532
黟县卫生健康委 05595523126
休宁县卫生健康委 05597510937
祁门县卫生健康委 05594516720
新潭镇卫健办 05592557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