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4443/202503-00023 信息分类: 政策与标准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黟县渔亭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5-03-31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黟县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养护办法

作者:黟县渔亭镇 发布时间:2025-03-31 16:51 信息来源:黟县渔亭镇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加强对乡镇综合文化站的管理,充分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作用,根据县民生办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文化站”),是指由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其基本职能是社会服务、指导基层和协助管理农村文化市场。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文化站日常工作的管理,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站进行监督和检查,县文化馆、图书馆等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对文化站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文化站是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党和政府开展农村文化工作的基本阵地,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基础。

第五条 文化站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标准;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无偿划拨建设用地。

第六条 文化站应位于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于群众参与活动的区域,一般不设在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场所内。

文化站的选址、设计、功能安排等应征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 文化站基本功能空间应包括:多功能活动厅、书报刊阅览室、科技培训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室和办公室、及室外活动场地、宣传栏等配套设施。

第八条 文化站应配置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需的设备、器材和图书等文化资源,并有计划地予以更新、充实。

第九条 因乡镇建设规划需拆除文化站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乡镇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并征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条 加强设施规范管理,建立健全文化站设施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措施,加强日常维护,保障建筑完好,功能齐备,提高设施运行效率。要坚持公益性质,保障其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不得企业化或变相企业化,不得以拍卖、租赁等形式改变其用途。

第十一条  建立财产登记保管制度,实行站长负责制、专人保管制、损坏遗失照价赔偿制,配备的桌椅、电脑、报刊图书等所有财物要登记造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遵循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器材,定期设备维护,使之功能完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防止丢失损坏。所有设施、财物一律不准擅自外借,不得随意拆卸,不得占为己有。

第十二条  明确专业规范要求,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设备必须保证网络、电视信号接通,防止接入线路破损、接触不良导致信号不畅。严格按照技术规程操作计算机、投影仪器等硬件设备,保证设备工作环境洁净、通风、干燥,注意防尘、防潮、防热、防盗。认真做好日常工作记录,掌握群众对文化信息资源服务具体需求,扩大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设备和资源的利用率。接受上级图书馆业务指导,做好书刊分类、贴标、上架,书目造册统计、借阅登记备案等工作。

第十三条 文化站的主要职能是,开展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教育、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体育健身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

第十四条 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

(一)举办各类展览、讲座,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递经济信息,为群众求知致富,促进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二)根据当地群众的需求和设施、场地条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和广播、电影放映活动;指导村文化室(文化大院、俱乐部等)和农民自办文化组织建设,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

(三)协助县文化馆、图书馆等文化单位配送公共文化资源,开展流动文化服务,保证公共文化资源进村入户。

(四)在县图书馆的指导下,开办图书室,开展群众读书读报活动,为当地群众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

(五)建成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六)在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活动,指导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七)协助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开展文物的宣传保护工作。

(八)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农村文化市场管理及监督工作。发现重大问题或事故,依法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 文化站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免费开放,保障其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文化站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注意事项。

第四章  人员和经费

第十六条 文化站应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按照中宣部、中组部、中编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地方县级和城乡基层宣传文化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宣发〔2010〕14号)要求,文化站(中心)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文化机构,要配备专职人员,每个文化站(中心)至少应有1至2个编制,比较大的乡镇可适当增加编制。

第十七条 文化站站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备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热爱文化事业,善于组织群众开展文化活动,具备开展文化站工作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文化站站长由乡镇人民政府任命或聘任,事先应征求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文化站实行职业资格制度,文化站从业人员须通过文化行政部门或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应考试、考核,取得职业资格或岗位培训证书。

文化站从业人员可根据本人的学历条件、任职年限、工作业绩和业务水平等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九条 文化站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在岗人员退休或被调离、辞退后,应及时配备相应人员,确保文化站正常工作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县文化馆、图书馆、文化培训机构等具体承担人员培训任务。

第二十一条 乡镇文化站实行对公众免费开放,免费开放资金每站每年5万元,免费开放所需资金,中央财政补助50%,其余部分省级财政补助50%,县财政补助50%,免费开放资金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挪用。

第二十二条 文化站的建设、维修、日常运转和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应列入县、乡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不得随意核减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捐赠或资助文化站。依法向文化站捐赠财产的,捐赠人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享受优惠。

第五章  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对文化站设施建设、经费投入、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检查、考评。纳入全县文化建设一站式考核,考核结果及评估意见报县民生办。对检查不合格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必须按照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对在农村文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文化站和文化站从业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