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标准及来源
(一)一般自然灾害支出责任。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指未达到省减灾救灾委启动IV级救灾应急响应条件的自然灾害),灾害发生地政府根据灾情和保证救灾工作基本需要的原则,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对省减灾委未启动救灾应急响应,但灾情相对较重、有人员伤亡且受灾地区财力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资金补助。
(二)较大自然灾害支出责任。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指省减灾救灾委启动Ⅳ级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除灾害发生地区的市和县(市、区)政府安排资金外,省政府视灾情和转移安置情况统筹安排省级救灾专项资金。
(三)重、特大自然灾害支出责任。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指省减灾救灾委启动Ⅲ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除灾害发生地区的市和县(市、区)政府安排资金外,省政府统筹中央和省级救灾专项补助资金,对受灾地区给予资金补助。
(四)冬令春荒救助支出责任。对冬令春荒受灾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地方政府共同分担。
(五)遭受重特大以上自然灾害地区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其中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在紧急情况下,省财政可根据市、县(市、区)申请,按灾情和补助标准,先行拨付部分应急资金。
(六)发生特别巨大自然灾害时,救灾资金的安排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担机制。
补助资金标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安排分配标准重、特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所需数额的安排和分配,按以下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
(一)紧急转移安置项目:按紧急转移人口数和相应的标准。其中:台风灾害人均90元,其他灾害人均230元。
(二)过渡性生活救助项目:按照受灾地区过渡性生活救助人口数和生活救助标准。其中:省启动Ⅳ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时,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实施救助,每人每天补助10元、救助期限3个月。其中:省启动Ⅱ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时,每人每天补助10元和1斤粮、救助期限3个月。
(三)旱灾救助项目:对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按照人均60元标准。
(四)冬令春荒困难补助项目:对冬令、春荒期间存在口粮、衣被、取暖等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人均90元的标准以及省级承担比例测算分配。
(五)农房倒损恢复重建项目:按照倒房重建人员困难情况、重建户数、重建修缮性质对应的标准,即当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当前标准为:五保户、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其他困难户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
(六)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项目:按照灾害发生等级、遇难人数。具体补助标准为每位遇难人员5000元。以上资金分配标准不是具体救助标准,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灾区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和村社组织在具体实施救助工作时,除农房倒损恢复重建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直接按计算标准发放到恢复重建对象和遇难者亲属外,其他各项均应统筹中央和省级安排资金,根据本地救助标准和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救助,不得简单平均分配,对受灾较重和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群众,应给予适当倾斜和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