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的通知》(黄政办秘〔2023〕31号)文件精神,决定对我县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和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为:
一、城乡低保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788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760元。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177元、分散供养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077元;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888元、分散供养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838元。
2.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分别为670元、402元、54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分别为469元、268元、41元),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三、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
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含精减下放职业制武装民警)救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50元。
上述新标准均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黟县民政局
2023年8月18日

皖公网安备 34102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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