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4507/202312-00014 信息分类: 政策与标准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黟县洪星乡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12-22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黟民社函〔2023〕4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调整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2 14:58 阅读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的通知》(黄政办秘〔202331)文件精神,决定对我县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和精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为:

一、城乡低保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788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760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177分散供养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077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888分散供养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838元。

2.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分别为670元、402元、54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分别为469元、268元、41元),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三、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

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含精减下放职业制武装民警)救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50元。

上述新标准均从202371日起执行。

 

 

 

                                      黟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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