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黟县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受理举报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的通知

作者:JG906 发布时间:2016-07-20 00:00 信息来源:2016-7-20.0.0. 0. 0 阅读次数:

政办〔20096

 

 

 

关于印发黟县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受理举报制度和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黟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黟县《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受理举报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九年二月十日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纳入县直单位行政责任制工作效果评估体系。由县纪检监察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评议对象: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公共企???业单位。

第四条 评议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坚持积极主动、全面真实、及时准确和当事人是否满意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和依申请公开的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在行政责任制工作绩效评估体系中的情况。主要看办事人员、工作职责以及办事时限、依据、程序、内容、结果是否公开,办事是否透明,承诺事项是否落实等。

第五条 评议方式:

(一)监督员评议。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定期有针对性地对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

(二)市民热线。群众通过市民热线反映的有关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三)网上调查。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立有关栏目,定期有针对性地在网上调查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四)县长信箱。群众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的县长信箱反映有关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五)平时检查。县政务公开办公室组织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结果作为目标管理考核和年度评先依据。

第七条  本制度由黟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黟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受理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和监督,认真、及时解决群众举报的各类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举报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各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都可以举报。

  第四条 属于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是:

  1、不主动公开属于本单位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2、不及时更新本单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3、不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不答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6、在受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不公开属于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举报工作。举报事项的处理要以适当形式及时反馈举报人,反馈时限依照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限。要开通举报电话(与政务公开监督电话合一),并向社会公布。要有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举报记录本,记录受理举报情况。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有关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政务公开办公室)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

    第七条  本制度由黟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黟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主要内容: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公布及更新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运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等。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的时间范围为每年度11日至1231日。

    第五条 各乡镇、各部门应于每年331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县政务公开办公室),并于本单位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布。

    第六条 本制度由黟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政务公开 社会评议 举报 报告 制度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

    院,县人武部,驻黟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2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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