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黟县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作者:美溪乡 发布时间:2017-06-07 00:00 信息来源:2017-11-2.15.43. 1. 0 阅读次数:
政办〔200885
 
 
 
关于印发黟县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和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黟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各乡镇各部门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乡镇各部门发布政府信息应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各乡镇各部门应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或部门网站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通过政务公开栏、服务热线等多种形式对外公开。
第四条 各乡镇各部门应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配备必要的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五条 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部门或单位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部门或单位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六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部门或单位应在公开时限的5个工作日前,书面征求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部门或单位的意见。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由拟公开政府信息部门或单位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或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部门或单位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部门或单位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部门或单位的意见和依据。
第八条 被征求意见部门或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政府信息部门或单位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书面征询第三方意见,但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
第九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部门或单位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部门或单位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或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十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不同部门或单位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决定。
第十一条 各乡镇各部门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县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发布协调,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黟县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乡镇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各乡镇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确定专人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保密工作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各乡镇各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各乡镇各部门负责保密审查的人员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应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审查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八条 不同部门或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部门或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部门或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各乡镇各部门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应及时上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县保密部门确定。
第十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各乡镇各部门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要求该部门或单位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县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部门或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造成国家秘密泄露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县保密工作部门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政务公开 协调 保密 制度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
    院,县人武部,驻黟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1230印发  
                     共印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