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1】关于征集宏潭乡农村宅基地承包地排查纠纷化解工作专班意见征集
现将我乡起草的《宏潭乡农村宅基地承包地排查纠纷化解工作专班》(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征求广大居民和各村、乡直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公示时间:2022年1月10日-2022年2月9日
反馈方式:书面、电子邮件
邮寄地址:黟县宏潭乡人民政府
电子邮箱:yxhtxzwgk@163.com
联系电话:0559-5126456
黟县宏潭乡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0日
关于成立宏潭乡农村宅基地承包地排查
纠纷化解工作专班的通知
各村委员会、乡直有关部门:
为妥善化解农村宅地基承包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黟县农村宅基地承包地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政办秘〔2022〕2号)要求,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成立宏潭乡农村宅基地承包地排查纠纷化解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唐飞鹏
副组长:胡艳贵 田 阔 胡晓青 陈 志
成 员:余利平 方 强 吴 畏 张 晖 唐 龙
李彩云 张瑾瑾 程维俊 张胜利 陈敏宽 汤国荣 胡从春 李小南 王剑豪 方云华
蒋 勇 周 兴
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宏潭乡农业办,余利平兼办公室主任,方强为副主任,负责收集、汇总、上报等工作专班日常工作。
附件:1.宏潭乡农村宅基地承包地纠纷排查化解联席会议制度
2.排查化解范围及具体表现
附件1
宏潭乡农村宅基地承包地纠纷排查化解
联席会议制度
为统筹协调推进宏潭乡农村宅基地承包地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根据《黟县农村宅基地承包地纠纷排查化解联席会议制度》,结合工作实际,特建立宏潭乡农村宅基地承包地纠纷排查化解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主要职责
(一 )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政策研究,向上级提出有关意见建议。
(二 )统筹推进全乡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协调各村做好排查化解相关事项,督促各相关办公室认真抓好排查化解工作任务。
(三 )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了解全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向上级汇报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情况。
二、组织规则
联席会议由乡农业办、农房办、综治中心、执法中心、司法所、美溪国土所等部门组成。
乡政府乡长唐飞鹏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副书记胡艳贵担任副召集人,由乡农业办、农房办、综治中心、执法中心、司法所、国土所负责人及各村委会主任组成工作专班。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乡农业办,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余利平兼任办公室主任、方强任办公室副主任。
三、工作规则
(一 )联席会议实行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县直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专题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全体成员或有关成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乡其他相关办公室负责人参加。
(二 )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和事项,报召集人审定会议议题,确定会议时间及形式。专班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
(三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签发后,印发至各村、办公室。
(四 )联席会议成员部门根据部署,组织开展联合督导检查。
(五)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告县委、县政府。
四、工作要求
各部门负责人要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农村宅基地承包地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时关注动态问题,发现问题及时化解,并做好政策宣传。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走村入户化解矛盾纠纷,互通信息,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推进农村宅基地承包地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附件2
排查化解范围及具体表现
一、关于农村宅基地纠纷排查化解范围,共有八个方面内容:
1.因宅基地确权引起的纠纷。表现为农民群众与政府、政府部门或村级组织之间的纠纷。主要是农民群众对不予确权的决定或确权的结果提出异议。
2.因宅基地权属引起的纠纷。表现为农民群众之间的纠纷,主要是两户(含)以上的农民群众对同一宗宅基地的使用权提出要求。
3.因宅基地审批引起的纠纷。表现为两类情况:
第一类:农民群众与政府、政府部门或村级组织之间的纠纷。一是不予受理、不予批准产生的纠纷;二是审批时间过长甚至久拖未决产生的纠纷;三是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产生的纠纷;四是违法审批产生的纠纷。
第二类:农民群众之间的纠纷。一是因为通风、采光、通行等相邻权受侵害而阻拦审批产生的纠纷;二是因为私人恩怨阻拦 审批产生的纠纷。
4.因宅基地占用引起的纠纷。表现为两类情况:第一类:农民群众与政府、政府部门或村级组织之间的纠纷。一是未批先建产生的纠纷; 二是批少占多、批东占西产生的纠纷;三是建新不拆旧产生的纠纷。
第二类:农民群众之间的纠纷。主要是占用他人宅基地产生的纠纷。
5.因宅基地处置引起的纠纷。表现为两类情况:
第一类:群众之间的纠纷。一是农村村民之间因转让、互换住宅产生的纠纷;二是农村村民与城乡居民之间因租赁、非法买卖住宅产生的纠纷。
第二类:农民群众与政府、政府部门或村级组织之间的纠纷。主要包括调整、征收、收回和退出宅基地产生的纠纷。
6.因住宅继承引起的纠纷。表现为两类情况:
第一类:农民群众之间的纠纷。一是因住宅的继承权引起的纠纷; 二是因住宅的分配引起的纠纷;三是因住宅的处置引起的纠纷。
第二类:农民群众与村级组织之间的纠纷。主要是因五保户住宅的继承产生的纠纷。
7.因拆迁安置引起的纠纷。表现为农民群众与政府、政府部 门或村级组织之间的纠纷。一是因强拆产生的纠纷;二是因拆迁后补偿产生的纠纷(不补偿、补偿慢、补偿少等) ;三是因拆迁后安置产生的纠纷(不安置、安置慢、安置条件差等)。
8.其他因宅基地引起的纠纷。兜底条款。
二、关于农村承包地纠纷排查化解范围,共有六个方面内容:
1.因承包地确权引起的纠纷。由于基层干部在确权工作中农户承包地块漏登,或指界错误,导致地块面积不准确,如张三家的承包地登记到李四户上等引发纠纷。
2.因承包地权属引起的纠纷。因土地流转不规范,没有签订因宅基地确权引起的纠纷。书面流转合同过去要交税费,农户对承包地不重视,2005年以后税费改革后,不但取消农业税费,还发放农业补贴, 随着惠农政策进一步加强,补贴逐步增加,农民开始要地,由此双方引发矛盾。
3.因承包地处置引起的纠纷。承包地被依法征占用后,因补偿款分配引发矛盾和纠纷;夫妻离婚或兄弟分家,因承包地分配引发矛盾; 农户承包地被强行流转,引发纠纷。
4.因农村机动地发包引起的纠纷。机动地发包由少数基层干部个人说了算,不采取公开发包,少交承包费或不交承包费,引起群众不满。
5.因四荒地发包引起的纠纷。四荒地发包不采取公开招标形式对外发包,承包期限不明确,承包费个人说了算,村干部让自己的亲朋好友承包;承包人对政策不理解,要求政府登记并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
6.其他因承包地引起的纠纷。兜底条款

皖公网安备 34102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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