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公安局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黄山市公安局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9]32号)和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为规范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使用,提高我市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执行的规范化水平,规范、高效管好、用好转移支付资金,结合安徽省公安厅、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执行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在省公安厅警务保障部、省财政厅政法处的指导下,按照公安部、财政部相关公安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文件要求,在局党委的领导下,以管好用好公安转移支付资金,充分发挥经费使用效益,加大对基层所队的经费投入,切实解决基层一线实战部门经费供需矛盾,提高经费保障水平为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公安经费保障机制,明确时间节点,严控执行进度,按照“以加强培训为基础、以强化检查为保障、以绩效考核为手段”的工作思路,加强对公安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指导力度,狠抓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全局财务管理工作水平。
第二章 公安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原则及开支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安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开支范围:重点用于办案(业务)和业务装备,根据局本单位实际主要体现“治安维稳任务重的部门优先,基层一线实战单位优先,公安重点工作优先,公安技术手段优先”的原则,重点保障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工作、侦查办案工作,加强公安信息化建设和基本业务装备建设,加强民警教育培训。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安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原则:根据一线各部门的人员和部门工作性质、任务、特点以及当前社会稳定的实际情况,制定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根本原则,主要考虑部门民警人数、公安业务工作量、办案经费和装备经费实际支出水平、业务装备配备规划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两办32号文件和公安部、财政部有关配套文件的要求执行开支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切实管好、用好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提升公安经费保障水平。
(1)严禁超范围开支办案(业务)经费(参照政法机关经费分类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单位:财政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办案(业务)费的开支范围列支经费,不得将办案(业务)经费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弥补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公用房维修或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用等。
(2)办案业务费的开支要按安徽省财政厅(2009)1290号文件《关于安徽省政法经费分类保障办法》规定的科目执行。具体是:
公安业务经费包括侦察办案费、遣送费、警犬训养费、消耗费(含公安专项租费、交通工具消耗费、侦察设备消耗费、武器弹药消耗费、通信信息设备消耗费)、宣传资料费、教育培训费、治保费、业务补助费、奖励费、业务会议费和其他费用等。
特别业务经费包括特别办案费、特情耳目费、情报费等。
(3)特别业务费的核算要按照特费要求做好有关资料建档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公安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职责任务
第六条 市局警务保障处为一级管理部门,负责完成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计划、分配、下达,对全局市直单位的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掌控工作。
第七条 市直各单位为二级管理部门,负责完成对市局下达转移支付资金指标的确认、拨款情况的登记审核、经费使用的登记、使用情况自查等工作。
第四章 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 各一线实战部门要按照警务保障处编制的部门预算的有关要求,结合市财政局核定的人员公用经费和装备配备标准以及配备规划,将转移支付资金按指定用途纳入部门年度经费中统筹使用。
第九条 各一线实战部门要加强与局警务保障处的沟通,及时掌握转移支付资金下拨进度,确保资金足额按时序进度执行到位。
第十条 各一线实战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局对转移支付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及时核报有关支出单据。
第五章 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警务保障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 按照上级分配转移支付资金的指标负责制定一线实战部门经费分配方案,经局党委研究审核后执行;
(2)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结合本局实际进一步制订和细化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范围,指导和加强下属二级机构预算单位和管理工作;
(3)进行全局转移支付资金的核算和信息上传;
(4)负责《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录入和更新
(5)研究制定办案业务成本开支和成本核算办法;
(6)参照《安徽省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的要求,结合各一线实战部门现有装备情况制订装备配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7)开展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一线实战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各部门应确定财务内勤、装备管理员进行经费管理、结算和装备管理;
(2)按照《安徽省公安一线实战单位装备室设置标准》开展和指导警用应急装备库建设;
(3)建立有关经费、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4)加强人员培训,努力提高管理者素质。
第十三条 各一线实战部门在经费安排上,业务经费要重点保障刑侦、网侦、技侦三大侦察部门的大要案侦破以及维护国家社会稳定的国保支队工作、积极开展民警培训工作需要。业务装备经费要重点用于达标建设,加强指挥通信、信息中心系统、单警装备、防护装备建设。
第十四条 各一线实战部门收到转移支付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随意调整,负责管好用好转移支付资金,努力提高使用效益。
(1)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包括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具体开支标准。勤俭节约、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办案业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化经费支出结构,确保业务工作需要。
(2)办案业务经费用于各一线实战部门办理案件业务直接相关的办案支出,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弥补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或房屋维修经费不足。
(3)业务装备经费用于各一线实战部门参照《安徽省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落实本单位装备配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内容,按照省厅有关规定进行采购,以实物方式发配到各基层单位,业务装备经费应优先保障基层单位的基本装备需要
(4)各一线实战部门应当建立业务装备动态管理机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将新增的各类装备的配备单位、数量和价值进行登记,并及时登入管理台帐,确保账实相符;同时按照规定的装备使用年限和节俭效率的原则进行报废和更新。
第六章 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按照省公安厅警务保障部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黄山市市直政法机关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考评细则(暂行)》的通知(黄财行【2012】145号)要求,为明确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投向,提高我局公安装备、科技、办案经费保障水平,突出全局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保障的整体性、重点性、规范性,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实行绩效考评。
第十六条 加强对二级预算单位的管理,并将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工作纳入年终绩效考核内容之一。
第十七条 各一线实战部门建立健全本单位经费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及内控机制、加强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配合市局开展经费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八条 考评成绩由局警务保障处成立考核领导组共同确认,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激励因素重要依据之一。对考评成绩优异的,予以表彰奖励,在资金分配上给予倾斜;成绩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并责令查找原因,限期整改。
第七章 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一线实战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建立对办案业务费使用情况的自我检查制度,主动开展自查,及时与局警务保障室沟通,发现并解决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 市局警务保障处与市局审计、纪检等有关单门负责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度,对管理不到位或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单位,责成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使用、挪用资金的,将如数追回违规资金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为全面掌握市局公安转移支付资金和管理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改正问题,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办法。
(1)按月自查。各一线实战部门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开展按月自查。
(2)按季抽查。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加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的工作要求,警务保障处要每季度对各一线实战部门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
(3)自查开展情况与抽查结果作为考评的依据。
(4)警务保障处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公安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规范地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警务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