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作者:JG007 发布时间:2018-04-27 00:00 信息来源:2017-1-4.0.0. 0. 0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了及时汇总、掌握县公安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报告公布时限。应于每年331日前,通过黟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方式公布本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上报县政务公开办公室。

第三条 报告的内容。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本年度自11日起至12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全年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2)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的工作情况;

3)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总数,各分类信息数;

4)全年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渠道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及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1)本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开展情况,依申请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

2)受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件数和不予受理件数;

3)已答复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件数。

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费及费用减免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1)上级行政机关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中指出的工作不足,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2)如本单位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造成公民投诉的,说明造成投诉原因及整改措施;

3)本单位自身发现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