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

发布机构:黟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1-09-06 10:04:33 信息来源:黟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字号: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我县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共黄山市委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加快建设创新型黄山的实施意见》(黄字〔20183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黄政办〔202025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019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通知》(国知发服字〔2021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对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等知识产权奖励和资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市场导向、激励引导、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奖补资金采取事后奖补方式,支持范围原则上为在本县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市场主体;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在本县的自然人等。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 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专利的资助和奖励

1.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2万元。通过PCT申请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万元奖励(同一发明专利最多2个国家);新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0.1万元。

2.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4万元、2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和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3.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发明专利质押贷款,对符合地方产业发展的质押贷款,对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部分,给予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5%的贷款贴息。

对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并进行专利权评估的企业,给予50%的专利权评估费补贴,最高不超过2.5万元。

4.对专利权人维权诉讼费,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资助,国内维权不超过1万元,涉外维权不超过5万元。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处的专利案件和电商领域的侵权判定,结案后给予每件1000元经费补贴。

(二)商标及地理标志的资助和奖励

5.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对牵头实施并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每个奖励15万元;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每个一次性奖励0.3万元。

(三)知识产权专员奖励

6.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员,是指县内企业、学校等企事业单位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并在省市场监管局备案的工作人员。

7.规范和加强知识产权专员管理,发挥知识产权专员在知识产权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提升知识产权专员专业化水平。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知识产权专员给予奖励,对所在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通知书的,按照发明专利300/件给予知识产权专员奖励。

 

第三章 资金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五条 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每年按照县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申报要求,向县市场监管和财政部门提出申报。

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有效证书文件及与其相关的其他有效参考材料(如专利证书、商标证书、地理标志认证书、转化专利技术合同等)。

第六条 县市场监管和财政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及时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确定申报项目是否属于申报范围,是否满足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完备,材料格式是否正确等。

通过形式审查的奖补项目,由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财政局报请县政府核准后,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确定最终奖励补助项目及金额,并向县政府申请拨付奖补资金;同时向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上报申请市级配套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补助项目的监管,县审计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八条 申请单位以弄虚作假或不履行承诺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且5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凡实名举报套取专项资金的,经查证属实的,县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与我县其他现有政策存在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欠税等违法行为受到查处的,取消年度奖励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黟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办〔202017号)等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奖补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