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机构:黟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0-03-27 10:15:39 信息来源:黟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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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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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暂行规定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黟县实际,现就本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征收主体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所辖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征收部门

黟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程序

(一)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项目业主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相关材料,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的同时提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相关资料;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征收范围内土地所有权等相关材料。

(二)房屋征收部门收到项目业主提交的征收申请及相关材料后,经审核符合规定可以实施房屋征收的,应在 3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张贴房屋征收告知书,告知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摸底、调查工作结束后,征收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属地乡镇政府进行初审并对征收实物进行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为5天。被征收人提出异议的,应及时进行复核,并再次进行张榜公布。张榜公布期间,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并收集保留征收摸底等情况的照片或录像资料。

(三)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有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

(四)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可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社区(村)代表、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等。

(五)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六)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并在县电视台或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征收的目的和依据;

2.征收的地点和范围;

3.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名称;

4.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5.征收期限;

6.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7.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告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书面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权属和抵押登记、营业登记、分户等相关手续。

(八)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未标注的或标注的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以及房屋登记簿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依据《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据实认定。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物重置成本结合成新及剩余年限予以补偿。

(九)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后10日内,被征收人应协商选定具有相应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如协商选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黄山市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录内,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公开摇号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摇号时间和地点。公开摇号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社区(村)代表等人参与监督。

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本人签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示。

四、征收补偿

征收产权性质为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产权性质为商业房屋的,参照征收住宅房屋方式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征收其它非住宅、商业房屋的,一律给予货币补偿。房屋征收部门还须按规定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标准在具体地块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里予以明确)。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已确定的房屋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评估,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房屋征收部门还须按规定支付搬迁补助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房屋征收部门应按规定提供安置房,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及二次搬迁补助费。

(三)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属同一地段的,严格贯彻征一安一,在相近户型内安置原则。被征收房屋是独门独院的(仅限自建房屋),可以选择安置房不得多于2套。被征收房屋超过产权调换面积,超过部分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

被征收住宅房屋从高级地段安置到低级地段的,每降一个地段类别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产权调换面积,最高增加面积不超过20%,调换后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再计算产权调换差价。

(四)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对安置房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5以内的部分按成本价计算,超过520的,允许按市场优惠价购买,超过20㎡以上的按市场价购买。

(五) 经认定合法的附属房屋,包括储物间、简易房(棚)、猪舍、门斗、围墙、室外厕所等均不作产权调换,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

(六)对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等有效证件中未登记房屋用途或原登记为住宅房屋,但实际用途为营业且未到规划、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用房进行补偿;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按以下原则界定营业性质、面积,并给予适当补偿: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已累计营业5周年以上(含5周年),且征收时仍在营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齐全,营业执照登记地点、实际营业地点、被征收房屋地点相一致,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属地乡镇政府等单位,根据现场查勘后确认实际营业面积、按经营性用房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补偿。该实际营业面积部分按商业用房标准补偿搬迁补助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费。

(七)安置房应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产权清晰由县有关部门验收合格,配套设施齐全。对于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房屋,被征收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房屋的设计变更、面积差异等问题,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第88号令)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征收有租赁(借用)关系的房屋,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处理好租赁(借用)关系后,办理相关征收手续。

(九)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等一并交回,县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应当及时予以注销。

(十)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包括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和房地产评估价格、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征收补偿决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和产权调换房屋、搬迁补助费、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的提存公证。

五、奖励政策

1.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按期签约奖。被征收人在签约规定的期限内腾空搬迁交房的,给予按期搬迁奖。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予奖励。

2.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被征收房屋为独门独院的(仅限自建房屋),给予独门独院奖励。

3.根据地块情况,可设定完全签约奖。

4.按期签约奖、按期搬迁奖、完全签约奖标准在具体地块的安置补偿方案里予以明确

六、特殊群体(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保障措施

被征收人属于特殊群体(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由扶贫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予以认定),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经集体研究公示无异议,享受以下保障:

(一)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优先选择保障性住房。

(二)被征收人拥有房屋合法产权,在黟县县城规划区内无其它住房,且属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的,原则上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4(含54),且家庭人口在3人以上,征收人应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54的安置房安置被征收人,在该面积标准内,被征收人不支付产权调换差价,超过54部分按规定计算差价。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标准提高20%计发。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不具有溯及力,公布之日前已实施征收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