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鼓励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做大做强。
(一)支持培育入统纳限文化旅游体育企业。
1.经县统计局认定的当年新增国家级网报系统的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新增省级网报系统的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入统纳限的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法人企业,营收增速达15%—30%、30%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为1000-5000万元的入统纳限的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法人企业,营收增速达15%—30%、30%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以下的入统纳限的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法人企业,营收增速达15%—30%、30%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奖励。企业享受的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的地方财政贡献,对地方财政贡献低于应奖额度的企业给予基础奖,当年营收增速达15%-30%的,奖励0.5万元;增速达30%以上的,奖励1万元。
(二)支持培育文化产业法人单位。
经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认定的新培育的文化产业法人单位,当年纳税申报实现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鼓励品牌创建。以下奖励均是指由国家、省、市、县文化旅游体育部门牵头评定的:
1.对新创建的国家5A、4A、3A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对新创建的国家3A、2A、1A旅游村,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3.对新评定为国家、省、市特色旅游街区、特色旅游名镇、特色旅游名村、休闲旅游示范点等品牌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3万元、1万元。
4.对新评定为国家、省、市、县研学游基地(营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
5.对新获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6.对新获得国家、省、市级文化和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2万元。
7.对新获得国家、省、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含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0.5万元。
8.对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项目的申报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0.8万元、0.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省、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0.3万元。获得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项目的单位不重复享受申报一次性补助。
9.重点支持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创建工作,对创建范围内的乡镇、企业因创建工作需要的支出,经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与县财政局会商报请县政府同意后给予定额补助。
10.专项资金可用于涉及文化旅游体育产业相关事项的设计制作、可研报告、评审评估、绩效评价、咨询培训、校地合作、行业标准制定等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每年安排资金总量不超过30万元。
(四)鼓励民宿提质增效。
1.被国家文旅部新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民宿的,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0.5、0.2万元。
2.对参加旅游部门组织的相关民宿评选活动,获得国家、省、市级相关荣誉的民宿,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万元、0.2万元。
(五)鼓励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参展参赛。
1.经县委宣传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推荐,参加上级政府或宣传、文化旅游、体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文创产品、旅游商品、体育产品等评比活动的文化旅游体育企业(需在活动结束一周内向财政部门报备),参赛作品获得国家级金、银、铜或同级别奖项的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3万元;获得省级金、银、铜或同级别奖项的分别奖励4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市级金、银、铜或同级别奖项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2.经县委宣传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推荐,现场参加市外举办的文化产品、旅游商品、体育产品等各类展会比赛活动的企业,省内每次给予0.15万元补助,省外每次给予0.3万元补助。
3.对当年成功获得文化旅游体育类专利授权奖励,对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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