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黟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修订2021)
发布文号: 政办〔2021〕5号 发布机构: 黟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1-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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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1-06-04

第一条 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服务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依据《黄山市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黄政办〔2020〕19号),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县域内纳入县级以上管理的服务业企业和项目。

第二条 设立黟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采用事后补助方式,支持服务业重点产业、重要平台、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建设和服务业统计工作。

第三条 支持服务业企业做大规模和转型发展

1.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入统纳限企业,当年营收增速30%-50%的,奖励2万元;增速50%以上的,奖励3万元。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当年营收增速30%-50%的,奖励3万元;增速50%以上的,奖励5万元。对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营收增速20%-30%的,奖励5万元;增速30%以上的,奖励8万元。

2.对当年新增国家级服务业网报系统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增省级服务业网报系统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奖励4万元;对当年新增列入限额以上的商贸服务业,奖励2万元。

第四条 支持鼓励古城区保护和利用

1.古城区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项目,给予15万元奖励;投资20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收入达500万元以上项目,给予8万元奖励。(投资额、营业收入由县发改委、统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下同)

2.在古城区经营酒吧、茶楼、演艺厅、民宿、主题客栈、旅游商品开发销售等旅游业态的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200万元以上,给予2万元奖励。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重要平台建设

1.实际总投资(不包括土地价款、不包括以房地产为主的项目和项目中房地产部分)5000万元以上的健康养老、金融服务、现代物流、教育培训、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科技研发、参与体验等项目,当年实际投资完成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

2.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重要平台和旅游商品生产开发等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1000万元以上,给予5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首次达2000万元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

3.支持各商业街区、商业综合体实行统一结算制度,新建统一的结算平台并正常投入使用,入规纳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新认定的省、市级以上服务业示范园区(或集聚区),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5.新开发智慧旅游公共信息服务相关平台,纳入国家级、省级服务业网报系统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6.文化创意、商务咨询、金融服务、教育培训、健康养老、影视制作、信息服务、参与体验等新兴服务业业态,年营业收入首次达500万元以上,给予5万元奖励。

第六条 鼓励服务业品牌建设

1.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牵头实施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每个奖励15万元;新认定的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安徽省服务业高端品牌企业、安徽省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对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2.鼓励发展特色服务业专业性行业协会,对依法依规正常运作且成效明显,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特色服务业行业协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承办市级以上政府或省级部门主办的活动,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3.专项资金可用于本办法所涉及服务业相关事项的评审评估、绩效评价、政策咨询等政府购买服务支出。

第七条 对服务业统计工作进行奖励。各重点服务业管理部门、乡镇和企业需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统计工作,对统计报表的报送率、及时率、准确率和基础性工作等方面考核合格的统计人员,给予800元奖励。每年由县发改委会同县统计局考核评选服务业“十佳统计员”,给予每人15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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