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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4-12-02 10:08 信息来源: JG007 字体:【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黟县公安局编制了《黟县县公安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县公安局政务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县公安局办公室(具体地址:城南新区宏村大道110号)查阅。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县公安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局编制的《黟县公安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县公安局政务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目录》或到本局办公室(具体地址:城南新区宏村大道110号)查阅。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县公安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具体网址:

http://www.yixian.gov.cn/zwgk/public/column/6616731?type=4&action=list

   本局当面受理点:县公安局办公室;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559-5527021


本局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报纸、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互联网联系方式:746056557@qq.com。(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意见建议,不受理依申请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查看第二部分依申请公开。)


●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县公安局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县公安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县公安局办公室申请获取。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


县公安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办公室;办公地址:城南新区宏村大道110号;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559-5527021;邮政编码:245500


●受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县公安局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如下表所示)。《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黟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法人/其他组织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申 请 时 间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的用途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局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政务信息公开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1、县公安局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局掌握的政府信息,本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局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局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县公安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监督电话:05595527021,地址:城南新区宏村大道110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