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黟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加强切实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提升文明城市建设水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黄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我局牵头起草了黟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5年11月6日至2025年12月5日
一:信函方式。邮编:245500;地址:黟县宏村大道110号黟县公安局,收件人:黟县治安管理大队
二:电子邮箱:1103803605@qq.com,联系电话:05595527028
黟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提升文明城市建设水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黄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黄政办[2018]37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活动。
第三条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运输以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应急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城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流动兜售烟花爆竹摊点以及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毁坏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为。
宣传、教育、民政、生态环境、住建、房管、文物、气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七)山林、风景名胜区、公园;
(八)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非指定地点;
(十)县城中心城区以横岗转盘为起点,沿西递大道至桃源路,沿桃源路至钟山路,沿钟山路至屏山路,沿屏山路至碧阳大道,沿碧阳大道至石村丁字路口,沿宏村大道至横岗转盘以内区域(见附图);
(十一)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区域。
有关单位应当在前款规定禁放区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 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一)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具有大型焰火燃放作业资质的单位及其专业人员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礼花类、组合烟花类的 A、 B级产品、架子烟花类 B、 C级产品以及舞台上用各类产品、含烟雾效果件产品等专业燃放类产品。
(二)单位和个人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 C、 D级产品。
第七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管理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要求: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等投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未经许可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第九条 禁止在禁放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县应急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禁止燃放地点以外区域布设临时销售网点,确定销售时间。临时销售网点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等要求。
第十条 除准许经营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外,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以经营为目的储存烟花爆竹。
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的数量。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应当大力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巡查及劝阻工作。
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性宣传。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学生和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十二条 村(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组织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的居民、单位及宾馆、酒店等服务企业制定公约,加强自律管理。
宾馆、酒店、公墓等单位,对责任范围内违反本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公安、应急、城管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公安、应急、城管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处罚。并在政府网站公开行政处罚等信息。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应当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牵头组织和协调指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黟县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示意图


皖公网安备 34102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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