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与书面稽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01 10:52 信息来源: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数:
字号: 打印 收藏

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关于调整优化社会保险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皖社险函〔2021〕2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县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与书面稽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稽核对象和范围

社会保险申报稽核范围为我县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单位。

二、社会保险申报核定方式

根据皖社险函〔2021〕21号文规定:调整参保单位和职工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方式,由原来的当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再核定当年度缴费基数,变更为“先申报、预核定、再调差”的方式。当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后,无需单位重新申报,由县征缴中心根据新的缴费基数上下限和原始申报数据,统一补调职工缴费基数并补收(退)差额,同时补调补收(退)单位社会保险费。对单位缴费基数核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首次参保职工的缴费基数申报核定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三、缴费基数的确定

(一)社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各险种实行统一缴费基数,申报的缴费基数执行时间为 2021 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参保单位以职工本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2021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当年内新参加工作或重新就业的职工,按参加工作或重新就业当月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基数。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按《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规定执行,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三)参保单位应据实填报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1月1日后,职工申报的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300%的按300%计缴。同一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基数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再变更。

(四)未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单位,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本期缴费基数暂按该单位上期缴费基数的110%确定。

四、申报时间和流程

(一)申报时间

2021年6月1日开始,至2021年6月25日结束。

(二)网上申报流程

登录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http://61.190.31.166:10005/wxsb_szw/index.shtml),点击“业务办理”- “缴费基数申报”-批量缴费基数变更并调差”-“下载模板(选择在职人员)”。

将需申报的缴费基数填写在“新缴费工资”栏,填好后在“导入模板”模块中上传。上传完成后在“相关查询”下点击“待提交数据查询”选择“缴费基数变更”,点击右上角“业务提交”。

五、申报稽核要求

(一)各参保单位申报调整缴费基数必须据实申报,对提交缴费工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相关部门将对社会保险违规行为包括缴费基数虚报瞒报等进行专项检查稽核。

(二)缴费单位据实填报的《花名册》须打印程纸质花名册由职工本人亲笔签名,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资料需由参保单位保存备查。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未经本人确认导致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用的,除按《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罚外,影响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其个人损失由单位承担。

(三)参保单位填报《花名册》时,只填写职工工资栏目,其他内容不得更改,对表中的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应认真核对,如出现数据有误,应另行填表向社保征缴中心申报更正。

(四)对存在以下问题的单位,将适时组织,作为重点单位进行实地稽核。

1.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

2.提供虚假申报资料,涉嫌少报、漏报和瞒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

3.申报缴费基数明显低于行业工资指导线的;

4.有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举报、投诉的。

    附件:2021年企业缴费基数申报文件.doc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