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根据县领导指示和工作需要,我局对《黟县人民政府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3年修订)》再次进行修订,现将修订的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5月9日前反馈:
公示时间:2024年4月9日-2024年5月9日
一、信函方式。邮编:245000,地址:安徽省黄山市黟县五东殿工业园区五丰商城D2楼,收件人:黟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李忠民
二、邮箱方式。 电子邮箱:1355458059@qq.com
三、网站征集方式: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联系电话:0559-5522176 联系人:李忠民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谢谢大家的关注与支持!
附件:
1.《黟县人民政府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4年修订)》起草说明
2.《黟县人民政府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黟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4年修订)》起草说明.docx
黟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黟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4年修订)》起草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我县“工业强县”战略,加快园区经济跨越发展,实现工业经济提质扩量增效,聚焦工业招商、技改升级、做大做强、品牌能力提升和加强企业服务,更好的发挥专项资金引导激励作用。根据县政府工作统一部署,推进我县新型工业化发展,县科技商务经信局牵头对《黟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3年修订)》进行修订。
二、修订工作开展情况
县科技商务经信局3月开展修订工作,先采取单位内部研究讨论,形成初稿,通过与财政局、经开区等部门交流座谈,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形成征求意见稿,通过公文平台分别向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等十几个单位征求了意见,期间,县政府分管领导专门听取修订情况,并对政策修订提出具体意见,县政府主要领导召集主要部门召开了会商会方式再次征求了意见,前后共收集部门意见11条,采纳了6条,根据大家提出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政策的修订。经局领导充分讨论后,最后形成《黟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4年修订)》送审稿。再通过社会稳定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经县政府常务会研定后印发。
三、修订依据
《以数字化转型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5)》和《支持以数字化转型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若干政策》(皖政办[2023]2号)
《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3115”行动计划》(黄字[2022]8号)
四、修订原则
本次修订工作本着强化财政资金使用安全,提高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和使用效率,紧紧围绕全县工业经济发展重点工作,引导企业加大投入升级、品牌提升提质、做大做强扩量,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增效等原则修订。
五、修订的重点和亮点
本次修订针对原办法条款零散和表述内容较多,对原条款进行了整合,奖补条款由原来的25款精简到17款。修订稿重点考虑工业运行和工业投资的主要支撑,进一步聚焦到工业招商、加大企业投入、企业做大做强和列入到省市考核指标等相关内容,主要对企业新购置设备和相关品牌认定进行奖补,奖补资金向规上企业产值贡献大,亩均效益高企业倾斜。本次修订精简奖补条款后,预计每年可节省奖补资金100多万元。本次修订的亮点是新增了设立产业投资资金条款,每年计划出资300万元左右,重点支持符合我县主导产业的优质工业项目建设。
六、主要框架和内容
《黟县人民政府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4年修订)》是在《黟县人民政府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3年修订)》的基础上再次修订。主要条款由原来十二条缩减到九条。主要内容为申报主体和支持方式(一条)、具体支持条款(五条)、申报原则(二条)、申报程序(一条)。附《黟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4年修订)》送审稿。
黟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奖励
办法(2024年修订)修订稿
为贯彻落实“工业强县”战略,加快园区跨越发展,扶持工业企业做优做强,实现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在本县注册、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服务机构和个人。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申报、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资金支持方式主要采取设备补助、认定奖补等事后奖补方式,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
第二条 支持工业招商
1.支持新引进工业项目。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含)以上(不含土地出让价款,下同),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最长18个月)竣工投产达规后,按照设备投资额 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原条款:对新引进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竣工投产达规后,按照购买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投资基金扶持。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每年计划出资300万元),对我县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超1亿元的符合我县主导产业的优质工业项目,可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给予支持,投资基金可按约定回报适时退出。(新增)
(删除条款3条:1.对新引进租赁开发区厂房,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定位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竣工投产达规后,按照购置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工业招商,对所引进工业项目,按协议约定竣工投产达规后,奖励引进第三方机构或个人10万元。达到省级开发区税收强度且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年入库税收200万元以上,对引进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按照项目实际使用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70元/平方米奖励。
3.对新引进年入库税收500万元以上,且达到省级开发区投资和税收强度的工业项目,具体支持政策经政府常务会研定“一事一议”。)
第三条 支持加大投资
1.对规上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新购置设备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软件),或实施数字化和绿色化改造项目,新购置设备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软件),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原条款2条:1.对列入县级技术改造项目库的技术改造项目,新购置设备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当年竣工验收的节能环保项目,新购置设备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企业采用5G等先进技术进行设备互联、数据互通、生产线全流程数字化改造,实施以工业机器人、数控机床等智能装备替代人工生产的项目,当年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按其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企业为实施技改项目获得的1年期及以上项目贷款500万元以上,按照贷款时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最多补贴一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原条款: 鼓励企业融资贷款提质扩量,对当年有新开工制造业投资项目建设,新增500万元以上贷款(一年期及以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0% 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收购闲置低效土地、厂房等进行工业项目建设,在投资协议约定期限内(最长18个月)竣工投产达规的企业,在收购过程中缴纳的各项费用地方所得部分按收购方实际缴纳额的60%补助。
4.对租赁园区厂房进行工业生产的企业,达到省级开发区税收强度要求的,年地方贡献50万元及以上,按照租赁费用(参照当地标准化厂房租赁水平)的50%给予租赁补助,最长不超过3年;年地方贡献100万元以上,给予租赁费用全额补助,最长不超过3年。
(删除条款2条:1.对新认定的省级两化融合典型场景解决方案和实践案例(包括“5G+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项目、“5G+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场景优秀案例等),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2.对通过羚羊工业互联网或市工业互联平台购买软件服务包,超出省级补助部份给予5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开展企业上云,年度上云费用达到1万元以上,按照5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四条 支持做大做强
1.对年度产值首次达到 1 亿元、2 亿元、3 亿元以上且当年增幅 10%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 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对上两个年度产值持续正增长,当年产值达到5000 万元且增幅 25%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 10 万元。
(原条款:对年度工业产值首次达到 1 亿元、2 亿元、3 亿元且当年增幅 15%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企业 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对当年工业产值达到5000 万元且增幅 25%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 10 万元。)
2.对亩均效益评价为A档的企业奖补资金上浮10%,亩均效益评价为B档的企业奖补资金按100%兑现,亩均效益评价为C档的企业奖补资金按90%兑现,亩均效益评价为D档的企业不予奖补。
第五条 支持品牌能力提升
1.对首次月度入规的工业企业奖励企业实际经营的相关负责人12万元;对首次年度入规的工业企业奖励企业实际经营的相关负责人6万元。对新纳入统计抽样调查且按要求及时报送数据的规下工业企业奖励企业实际经营的相关负责人2万元。
(原条款: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际经营的相关负责人奖励10万元;对新纳入统计抽样调查且按要求及时报送数据的规下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实际经营的相关负责人2万元。)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安徽省消费品工业“三品”示范企业、安徽工业精品、安徽省新产品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和服务平台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当年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评定为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省级工艺美术名人的分别奖励10万元、2万元、1 万元。
3.对当年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资格的企业和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或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企业,分别奖励6万元、3万元、2万元和2万元。
4.对本县工业企业(含工艺美术企业)积极参加政府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展会和赛事,经主管部门备案,给予企业参展参赛费用按照省外不超过1万元、省内不超过0.6万元补助;差旅费按公务标准予以补助(每户企业不超过2人)。
(原条款:对本县工业企业(含工艺美术企业)积极参加政府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展会,给予企业参展费用(展会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的70%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须经主管部门备案同意)。)
5.对规上工业企业“一套表”、云平台信息上报质量、统计档案、报表质量开展审查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给予企业综合信息员或统计人员(每户企业限1人)最高不超过3000元补助,对规下样本点工业企业信息上报质量、统计档案、报表质量开展审查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给予企业综合信息员或统计人员(每户企业限1人)最高不超过800元补助。
6.对企业上市挂牌、科技创新、招工留人、外贸出口、政策性融资担保贴息等县级企业奖补按相关政策执行。
(删除条款:对取得AEO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外贸企业通过黄山航空口岸进出口的,每次给予奖励3000元,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5万元。)
第六条 支持服务能力提升
1.对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采取“一对一”方式为企业开展政策宣传,帮助企业梳理谋划项目,指导企业规范各类基础台账资料,协助企业申报各类政策项目等活动,根据服务机构工作开展情况,给予每服务1户规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培育的工业企业最高不超过800元补助。
2.县财政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单列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经费20万元,用于工业主管部门开展工业企业培训、组织参会参展和考察交流、开展工业招商引资及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七条 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办法中的一项奖补政策,本办法与我县现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原条款 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办法中的一项奖补政策,本办法与我县现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且享受本办法奖补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贡献总额原则执行(认定类、工艺美术、服务机构和个人除外)。对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办法。)
第八条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欠税、统计造假等违法行为受到查处的,取消年度奖励申报资格。对虚报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追回奖补资金,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具体年度实施细则由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县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申报(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报县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审定。2024年度符合条件的按本办法执行,由县科技商务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原《黟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3年修订)》同时废止。
征集结果
反馈时间:2024-05-10 10:002024年4月9日——2024年5月9日, 我单位就《黟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开展了意见征集,意见征集期间,其中通过政府网站共征集到网民意见0条,采纳0条,不采纳0条,通过其他途径(报刊、信件、电话等)征集11条,采纳6条,不采纳5条。本次未收到公众意见。
采纳情况如下:
1、第二条第二款:建议删除“一事一议”相关内容。
2、第二条第三款:建议删除“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工业招商”条款。
3、第二条第二款:建议表述的支持工业招商不可体现“年入库税收”。
4、第三条第二款:对企业为实施技改项目获得的1年期及以上项目贷款500万元以上,企业申报该条款,如何认定是否为技改项目。
5、第七条:建议删除“一事一议”相关内容。
6、第八条:建议增加“统计造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