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黟县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73号)《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皖财教〔2021〕71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黟县教育局 黟县财政局 2024年3月18日
黟县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学生资助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73号)《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皖财教〔2021〕710号)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和县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落实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困难幼儿政府资助和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以及学校按规定提取的校内资助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学校是指普惠性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小学、初中学校(含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县财政局、县教育局按职责共同管理。县财政局负责组织教育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会同县教育局按职责分配及下达资金。县教育局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组织各学校上报并审核基础数据,提出资金分配测算方案,会同县财政局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学前教育资助范围及标准:
全县公办幼儿园以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在籍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每生每年资助1200元。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范围及标准:
(一)寄宿制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用于补助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开支,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
(二)非寄宿制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今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逐步建立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七条学前教育资助资金来源于中央资金,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分担。
第八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县按5:5分担。
第九条 县财政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应负担的资金,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管理,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十一条 教育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各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的资助数据信息是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本年清算和下年预算的依据,各学校错报、漏报,或未按规定时限确认相关资助数据,造成资助资金欠缺,由各学校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 县财政、县教育部门按职责开展资金监管和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 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申报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学前教育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资金用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校内资助资金按学期通过银行卡发放。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教育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