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4056/201704-00130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黟县政府办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民
成文日期: 2017-04-13 发布日期: 2017-04-13
发文字号: 黟政〔2017〕26号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黟县西递宏村遗产核心区保护区房屋维护修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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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黟县西递宏村遗产核心区保护区房屋维护修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黟政〔20172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地核心保护区房屋维护修缮管理,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黟县西递宏村遗产核心区保护区房屋维护修缮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黟县人民政府  

2017413日  

 

黟县西递宏村遗产核心保护区房屋

维护修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地房屋维护修缮管理,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履行对《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黄山市古村落保护利用暂行办法》、《黟县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遗产核心保护区范围:西递村为村东至村东外围60米,西至跑马楼西侧外围50米,南至汇源桥南30米,北至黟潭公路,面积为24公顷;宏村村为村北至雷岗山,西至西溪西岸,东南至南湖外公路50米,面积约28公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递、宏村遗产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所有古建筑、非古建筑的房屋维护、修缮。

第四条 遗产核心保护区范围内,除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其他新建、扩建活动。原有与风貌不协调的建筑应当逐步整治或者拆除。

第五条 遗产核心保护区范围内,房屋产权人及使用人,应服从遗产保护管理,履行对其拥有、使用房屋的保护义务,不得未经批准对房屋进行维护修缮,不得擅自改变与房屋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六条 遗产核心保护区范围内已登记为文物建筑的房屋其维护修缮必须遵循不改变文物现状、最少干预原则。修缮工程应按照文物等级上报相应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修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相应资质。

第七条 遗产核心保护区房屋维护修缮申请和审批流程

(一)申请。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提出维护修缮申请,填写申请审批表,提出维护修缮内容及用途,报村委会初审。

(二)初审。村委会对申请人申请维护修缮房屋的产权归属、拟实施内容、实施的紧迫性、必要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主要核查实施的真实性、紧迫性和必要性,提出意见报县遗产、规划管理部门。

(四)勘察。县遗产管理部门会同县规划管理部门深入实地进行勘察,并商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同意受理意见。

(五)设计。已受理为实施对象的房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申请人编制设计方案,编制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六)审批。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先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县遗产、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七)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批意见交由村委会在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第八条 维护修缮工程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应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县遗产、规划管理部门及相关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验收结束后,工程实施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工程主体应及时收集、整理档案,报县遗产、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县遗产、规划管理部门应加强指导,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工程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力度,依法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确保工程严格按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要求进行。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房屋维护修缮或新建、扩建以及不按审批意见进行房屋维护修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黄山市古村落保护利用暂行办法》、《黟县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县遗产、规划等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应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对在遗产核心区房屋维护修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据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予以追责。

第十二条 我县境内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南屏、关麓、屏山、卢村古村落核心保护区范围内房屋维护修缮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遗产办会同规划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黟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黟县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docx关于印发黟县西递宏村遗产核心区保护区房屋维护修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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