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全县学校兼职法治副校长的通知
各学校,各有关单位:
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调整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兼职法治副校长。依据《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52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全县学校兼职法治副校长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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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现任职务 |
聘任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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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黄钧 |
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
黟县中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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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汪红武 |
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 |
黟县职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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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姚利华 |
县司法局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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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王廉洁 |
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 |
碧阳初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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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李征军 |
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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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葛雪梅 |
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
宏村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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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舒步峰 |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渔亭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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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汪凯虹 |
渔亭派出所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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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黄永玲 |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美溪初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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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吴胜旺 |
美溪派出所民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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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陈辉华 |
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
柯村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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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郑修文 |
柯村镇司法所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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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鲍平 |
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 |
碧阳小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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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操震 |
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 |
碧山小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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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曹丽 |
碧阳镇综治中心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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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夏雪芹 |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
西递镇中心小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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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章志强 |
西递镇综治中心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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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汪榴寿 |
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
美溪乡中心小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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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吴胜旺 |
美溪派出所民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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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许腾飞 |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
宏潭乡中心小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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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柯雷雷 |
宏潭乡司法所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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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舒颖 |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干警 |
洪星乡中心小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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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张余 |
洪星乡司法所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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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曹丽 |
碧阳镇综治中心主任 |
碧阳镇古筑小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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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方云靖 |
宏村派出所民警 |
宏村镇龙川小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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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章志强 |
西递镇综治中心工作人员 |
西递镇叶村小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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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倪海燕 |
县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 |
示范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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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蒋宵潇 |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干警 |
碧阳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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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李娇娇 |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干警 |
红旗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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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程凤 |
县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
宏村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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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王廉洁 |
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 |
渔亭幼儿园 |
二、兼职法治副校长工作职责
(一)开展法治教育。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习宣传,参与制订学校法治教育工作计划,协助学校创新法治教育内容和形式,每年在任职学校承担或者组织落实不少于4课时的、以法治实践教育为主的法治教育任务,提高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面向教职工开展法治宣传,指导、帮助道德与法治等课程教师开展法治教育。
(二)保护学生权益。参与学校学生权益保护制度的制定、执行,参加学生保护委员会、学生欺凌治理等组织,指导、监督学校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职责,依法保护学生权益。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指导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加强管理和教育。
(四)参与安全管理。指导学校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协调推动建立学校安全区域制度,协助学校健全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主持或者参与学校安全事故的调解协商,指导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纠纷,制止侵害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实施或者指导实施教育惩戒。协助学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予以训诫或者矫治教育。根据学校实际和需要,参与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辅导、矫治。
(六)指导依法治理。协助学校建立健全校规校纪、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参与校规校纪的审核,协助处理学校涉法涉诉案件,进入申诉委员会,参与处理师生申诉,协助加强与社区、家庭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沟通联系。
(七)指导、协助学校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有关要求
(一)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派出机关法治副校长履职情况作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重要方面,纳入普法工作考核内容。及时发现、培养典型,交流推广经验,对推荐、聘任法治副校长工作成绩突出的派出机关、学校,应当作为普法工作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二)派出机关要保障所派出的法治副校长在任职学校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条件,鼓励、支持其履职尽责。派出机关将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纳入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明确为考核内容,学校作出的工作评价以及法治副校长的述职报告等一并作为考核其工作、晋职、晋级和立功受奖的重要依据。
(三)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兼职法治副校长的工作情况作为依法治校、评估学校整体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各派出部门共同做好兼职法治副校长的选聘、培训、管理、考核、表彰工作。
(四)学校应当为法治副校长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可以续聘。学校应当将支持法治副校长履职纳入整体工作规划,主动向法治副校长介绍学校有关情况,定期收集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并及时向法治副校长反馈,配合法治副校长做好相关工作。涉及到法治副校长履职的会议、活动,应当事先与法治副校长沟通,并通知其参加。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为法治副校长履职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法治副校长的基本情况和工作职责等应当以适当方式在学校公示。学校应当建立法治副校长工作评价制度,按年度对法治副校长工作情况作出评价。学校对法治副校长进行评价时,应当听取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意见,形成客观、公正的评价结果,并将结果报送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反馈派出机关。
黟县教育局
2023年8月28日
关于调整全县学校兼职法治副校长的通知(黟教〔2023〕37号).docx
皖公网安备 34102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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