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审计局关于审计县交通运输局2020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通知
县交通运输局:
根据《审计法》和县政府批准的《黟县2020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方案》精神,我局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21年4月13日起,对县交通运输局2020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就地审计,必要时将追溯相关年度或延伸审计有关单位。请予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审计组组长:韩蓓蓉
审计组成员:胡春玲(主审) 朱月琴 孙玉妹
廉政监督员: 舒建平
附件:1.审计组纪律公示
2.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3.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告知书
2021年4月7日
抄 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财政局
黟县审计局办公室 2021年4月7日印发
共印10份
附件1
审计组纪律公示
根据工作安排,黟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21年4月13日起,对县交通运输局2020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组全体同志一定严格执行《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
一、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二、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三、严禁泄露审计工作秘密。
四、严禁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
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五、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违反上述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的,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诚恳欢迎广大干部群众监督审计组纪律的执行。
举报电话:0559-5522052
黟县审计局
2021年4月7日
附件2
承诺书
黟县审计局:
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单位对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作出承诺如下:
我单位向审计组提供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银行开户、银行对账单、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等财务会计资料(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是真实、完整的,是按照《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公允地反映了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向审计组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和情况,是真实的。
本单位对所提供资料和情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愿意承担违背承诺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黟县审计局
关于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告知书
县交通运输局:
根据县政府批准的《黟县2020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方案》,我局决定派出审计组,对你单位2020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就地审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请你单位于2021年4月13日前提供以下资料(包括电子资料):
1.机构“三定”方案,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下属单位基本情况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等资料。
2.2020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以及目标责任书、计划与执行结果资料;综合考评等各项考核检查情况(包括考核内容、考核结果等)。
3.2020年度单位收、发文本,党委(组)会议、办公会议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及决议决定、请示、批示,与重要事项决策、重大资产处置、重要建设项目等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协议和档案等资料。
4.2020年度财务会计资料(含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银行开户资料、账册、凭证、报表及有关文件)、统计资料、经济活动分析资料,财产清查和债权债务清理资料;有关经济遗留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重大诉讼事项、未了事项、或有事项;下属单位相关资料(包括年度审计报告、财务会计资料等)。
5.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情况:“三公经费”支出、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和发放津贴补贴、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含预算、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及公示有关资料)。
6.脱贫攻坚项目安排、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7.单位业务信息系统包括软件名称、开发商、功能、数据支点等相关资料。
8.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和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综合考核部门的审计报告、检查报告、考核考查报告和整改报告;以前年度审计整改报告;单位内审机构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及其处理、整改情况等资料。
9.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我们要求提供的资料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完成审计项目应当具备的资料,请你们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按时提供以上资料。
如果你单位没有提供或没有完整提供所列资料,应书面说明情况,并积极补充完备,否则将自行承担因没有提供资料或没有完整提供资料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如果认为所列资料超出了审计机关的权限范围和审计工作需要,请向审计组或审计机关反映。
对你们提供的资料,我们将严格遵守审计保密纪律,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用于审计工作之外的目的。
对拒不提供资料的,我们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视其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行政处罚,或提请纪检监察机关或上级部门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对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将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责任的追究,不能代替或免除你单位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义务。
黟县审计局
2021年4月7日
附件.docx
皖公网安备 34102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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